附件:
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积极性与责任,建立有效的奖励惩罚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参建单位与安全有关的奖励与惩罚。
第三条 奖惩范围及对象
(一)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者;
(二)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责任人、责任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
(三)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条 奖惩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一般性安全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考核。 (二)奖金1000元以下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审批。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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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安全表彰每年进行一次,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起草方案,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四)对一般性的违章处罚和事故罚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做出显著成绩,实现全年各项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在日常安全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获得公司安全先进单位,奖励10000元;获得公司安全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二)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1000-5000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措施得力,或及时有效制止严重违章,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000-5000元;
(四)生产突发灾难性事件后,由于组织措施得力,应急响应迅速,处理果断,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遭到严重损失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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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个人,奖励1000-5000元;
(五)利用科技进步,积极研究、开发先进的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推进安全管理先进的方式、方法;在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000-5000元;
(六)在安全技术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有发明创造成果者,成绩显著,每次奖励200—1000元;
(七)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工作,经常反映不安全因素或提出合理化整改意见者奖励50—200元。
第七条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1000-2000元。
第八条 在年度安全工作总结评比表彰中,凡实现安全目标管理的部门,对该部门和其第一安全责任人,相关专职安监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1000—1500元,奖励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方案,公司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其他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者,视情况奖励。 第十条 安全奖励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和罚金,并由财务列专门账目。账户金额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发放,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发生轻伤及公司规定五级及以上安全事故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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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暂行)》对事故责任人、责任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其他安全违规行为处罚按照《安全奖惩处罚细则》执行,见附表一:《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处罚细则》。
第十三条 外包单位、接受公司委托从事检修、运行、维护的项目部等外委单位出现安全违规行为,对外包单位、受委托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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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大唐呼伦贝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处罚细则
序号 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施工违规界定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 携带烟草(火种)下坑的、在坑下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上岗作业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防砸鞋、工作服、绝缘手套、绝缘鞋等)的。 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 在矿坑随意停车检修的或检修不挂牌的。 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 在岗位上干私活的。 处罚标准 对培训责任人、安排上岗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及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及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100元、50元。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及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及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及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责任人及对应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对责任人及对应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150元、100元。 对部门负责人、施工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对现场责任人、管理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罚款500元。 对责任人、现场负责人分别罚款500元。 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500元。 对责任人及管理负责人罚款50元。 对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备注 人员 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 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 在矿坑不按规定随意行走。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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