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
第十三节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节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凡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3)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受奖励的对象和给予奖励的主体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奖励的对象,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只要上述几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都应依法给予奖励。 三、奖励的形式
奖励的形式可以包括: 荣誉奖励 一次性物质奖励 给予提职、晋级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含义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这里讲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
(4)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5)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是建设安全技措工程,如防灭火工程、通风工程等;
2)是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是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是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是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
种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它的作用是,一旦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就能够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避免事故救援的盲目性。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
一、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二、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四、要加强政府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没有统一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还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位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具体选用哪一种,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当前来讲,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矿山开采。
二是建筑施工。
三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都是高危行业,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的内容由有关主管部门来确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本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有关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知识; 3)企业管理能力;
4)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知识; 5)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具体贯彻执行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者,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保护神。对于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要求就更高,国家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的
简称,是
一种规范用语名称。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
因此,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一般危险性都较大。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好坏直接关系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 一、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三同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 三、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所谓安全条件论证就是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告中有关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论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安全评价,也称风险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者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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