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原劳动部决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做了许多工作。
1996年4月,原劳动部和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商定,将正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三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此后,原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并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于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2000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将名称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并在国务院2001年立法计划中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起草单位,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集中力量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经过近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并征求和吸收了部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业以及中编办、国家计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铁道部、建设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质监总局、工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001年11月21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草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1年11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审。2002年4月24日和6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第28次会议又分别对《安全生产法(草 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
审议,并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认真修改。于6月29日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江泽民主席当日签发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200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志着安全生产真正走向法制化轨道。
200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组建了副部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5年2月又升格为正部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对于传统的安全卫生管理和运作方式,带了巨大的冲击。最为重要的进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了重大进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得以颁布实施。
第六阶段:加速发展期(2002年至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后,陆续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程。而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关系逐渐理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尤其是诸多正确、有效的政策措施、工 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制度化,修改2002年11月开始执行的《安全生产法》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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