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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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并有明显标志。

5.8.5.3 汽车运输和装卸危险货物作业应符合JT 617和JT 618要求。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应符合GB 13392的规定。

5.8.5.4 本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运输工具,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9 厂区动火、设备检修等作业安全

5.9.1 动火作业应按照HG 23011的规定执行。 5.9.2 设备内作业应按照HG 23012的规定执行。 5.9.3 设备检修作业应按照HG 23018的规定执行。

5.9.4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高处作业安全、吊装作业安全、断路作业安全、动土作业安全及吊装作业安全应分别按照HG 23013、HG 23014、HG 23015、HG 23016、HG 23017的规定执行。 5.10 生产废物料的处理

5.10.1 涂料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废水(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5.10.2 生产区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易燃液体及有害物质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应排入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易燃液体污水的装置应有防爆设施。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达到GB 8978(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的规定后方可排放。

5.10.3 生产区排放的有毒、有害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符合GB 16297规定后方可排放。

5.10.4 生产区(包括实验室)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符合《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的规定。应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6 安全管理 6.1 安全管理体系

6.1.1 企业应以保证涂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标,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 6.1.2 企业应结合实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管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可按照HG/T 23001的要求执行。 6.2 机构、人员和培训

6.2.1 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2.2 非危险化学品的涂料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当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2.3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企业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配备有安全上岗资质的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有合成树脂生产工艺的涂料生产企业,还应配备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并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

6.2.4 企业应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健康状况应符合工作性质要求。有职业禁忌者,不应从事涂料生产作业。

6.2.5 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电焊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等)应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6.2.6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向作业人员告知其危险和预防、控制及防护方法,并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

6.2.7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3 应急救援

6.3.1 应对本企业涂料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危险源辨识。根据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物质性质,Ⅰ、Ⅱ级(极毒、高毒)毒物的特性,及生产、使用、储存的量来分析确定本企业的危险因素、确定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

制订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涂料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见本标准附录C。

6.3.2 应对本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定期监测、评估、监控,应将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企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按照GB 18218的要求执行。

6.3.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写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 6.4 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6.4.1 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和安全规定。 6.4.2 加强明火管理,厂区不应吸烟。

6.4.3 机动车辆一般不应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及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当需要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时,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灭火器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

6.4.4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不应使用铁质工具及撞击会产生火花的其他工具;不应使用打火机、手机、相机等发火和电子设备;不应在水泥地面拖动、滚动桶装物品;不应使用易燃溶剂等擦洗设备、地坪、工具和衣物等。

6.4.5 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应紧扎衣袖。女工上岗作业应戴好工作帽,不应将长发露在帽外,以免被机械卷入造成伤害事故。

6.4.6 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不应在有毒有害岗位饮食。

6.4.7 使用的各类溶剂原料容器应加盖封闭存放,不应无序乱堆;应随时将粘有涂料等易燃物质的棉纱、抹布等物放入带盖的装有阻燃液体的金属箱(桶)内,当班清除,不应乱抛、乱放;应及时清理作业场所的废物、油迹、漆垢等,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

6.5 安全管理措施未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涂料生产企业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A.1 火灾危险性分类、防爆等级及危险等级

A.1.1 涂料生产(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照GB 50016第3.1.1条和第3.1.3条,见表A.1。 表A.1 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A.2 防爆等级的划分

A.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按照GB 50058-1992第二章的规定划分。 A.2.2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按照GB 50058-1992第三章的规定划分。 A.3 涂料生产车间火灾危险性分类 A.3.1 合成树脂生产车间

溶剂型树脂、固体树脂和水性树脂(包括乳液)生产车间火灾类别为甲类或乙类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属爆炸性气体环境。

A.3.2 涂料研磨、包装生产车间

a) 溶剂性涂料研磨、包装等生产车间的火灾类别为甲或乙类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属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 b) 粉末涂料(易燃固体树脂)粉碎、包装等生产车间的火灾类别为乙类易爆作业场所,属爆炸性粉尘环境; c) 水性涂料(水性树脂及主要原料,其闭杯试验闪点大于60℃)的研磨、包装车间属于丙类火为危险环境。 A.3.3 涂料生产(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A.2。 表A.2 涂料生产(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涂料生产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及粉尘容许浓度

表B.1 涂料生产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及粉尘容许浓度

表B.1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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