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书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需具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后方可执行。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另一份由甲方报丽水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甲 方: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 乙 方:浙江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丽水市解放街373号3楼 地 址:杭州延安路447号 法人代表:郑英伟 法人代表:潭守盛 联 系 人:刘晓华 联 系 人:谢恩
电 话:05782292509 电 话:87913333-1989 手 机:13567637198 手 机:13357188866 传 真:05782292509 传 真:057187062807 邮政编码:323000 邮政编码:310006 开户户名: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户名:浦发西湖支行 开户银行:丽水市工行处州支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浙江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帐 号:1210200009200002603 帐 号:6234292008406
签订日期: 2005.9.28 签订日期: 20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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