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07—2010年的缴费基数。
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7)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工资性质,都作为工资统计。如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8)住房补贴;(9)个人在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10)未通过正常财务渠道与工资一起发放的伙食补贴;(11)单位给领导、职工实报实销的手机、固定电话费;(12)年薪制企业中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13)单位发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讲课费;(14)行政、事业等单位加发的一个月工资。这是一个较为广义的工资总额的定义。各地在实施中往往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而定。
统计流程,目前是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方法是依据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基层填报单位递交基层表,然后逐级汇总上报,最后得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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