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补充参考教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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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教材

2007年11月26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发布,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进行修改,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删去《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中的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教材第三章第五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其中涉及上述三个条款的相关内容予以删除。

(三)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第三章第七节)的修改

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进行相应修改,修改后的教材“第三章第七节”的内容为:

第七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2007年12月4日,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布了《住宅专项维13宿93峰63培33训44教9@材13 http://www.70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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