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力量
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饲养管理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场和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要按整栋圈(禽)舍为生产单元实行全进全出制。
(五)卫生防疫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并持有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六)无害化处理
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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