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并与国际接轨;
其次,政府放弃了“不该管”和“管不好”的管理内容,不再“大包大揽”施工工艺管理、优良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等工作,而是采用指南、手册或推荐性标准的形式,放到企业或协会去管。政府则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关系到结构和人身安全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完善手段”,指的是完善工程质量验收的手段。具体指在以下三个方面对验收手段加以完善:
第一:在新的验收标准中,引入了许多新的概念和术语,补充了若干关于验收的具体方法和规定。如:引用了“抽样方案”、“计量检验”等重要概念。
第二:加强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公正性,具体细化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要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对竣工工程共同进行验收的做法。在部分表格中增加了建设、监理、设计等方责任人的确认签字。此外,纳入了“见证”的概念。例如,原标准对工程质量的判定,主要依据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如混凝土试块由施工单位自行制作、养护、试验和出具试验报告。新标准则按照建设部的要求,规定应有一定数量的重要试验,且必须实行由各方在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关于“见证取样和送检”,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作出的规定。建设部为此专门颁发了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施工现场必须对8种试验进行见证。
第三,加大了对实体质量的监控。规定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进行抽样检验,并且规定在必要时,还应进行“见证检测”。
“过程控制”是后来增补的内容。增加“过程控制”主要是因为考虑到“过程控制”是验收达到合格的基础。各本专业规范除主要对验收内容作出规定外,也应该对重要的施工过程通过验收进行必要的控制。
我们可以将“过程控制”理解为必要的“中间验收”或“阶段验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用各种层次的“中间验收”或“阶段验收”来对施工中的重要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因此,验收标准中的“验收”二字,并不意味着仅仅是最终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而应当将“验收”理解为是全过程的、包括多层次中间验收(或阶段验收)的广义验收。实际上,对建筑工程,验收的概念确实是广义的,它包括:基槽基坑的验收,地基基础的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检验批的验收,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主体结构的验收,样板间的验收,等等。
我们必须深入了解16字方针,这是学好用好新的质量验收规范的基础。 下边讲 第一章总则
其中指明了该规范适应的范围是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同时指出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这一点是我们承包工程时指导性的原则。总则中还重申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这一点也是所有规范标准的通用条款。它的内含就是要求我们全面掌握现行所有相关规范及标准。
第二章 术语
大部分大家都比较熟悉,现重点讲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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