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返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返工处理程序,明确责任划分,保证不合格品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返工条件
所有不合格产品均需返工(生产主管同意让步放行、并在产品上签字的除外)。涉及材料损失,由生产主管直接安排操作人员返工。
3、返工费(工时补偿)
返工的责任在操作人自己的、无返工费。
返工的责任在后工序、连累前工序返工的,由后工序责任人补偿前工序操作人的返工费。 返工的责任在前工序的,由前工序最终责任人补偿后工序操作人的返工费。如果前工序的质量问题非常明显,后工序操作人未实施互检即盲目投入进一步加工,造成共同返工,则前工序只需补偿后工序返工费的50%,另外50%由后工序操作人自行承担。
如果造成返工的原因在于原材料质量不良,操作人不易发现,或者发现后生产主管同意让步接收,但因情况变化,在后工序又不能继续让步放行只得返工的,经厂长及其代理人签字确认,所涉及人员的返工费由公司承担。
让步接收产品必须有生产主管签字,否则不予认可。
4、材料损失赔偿
因返工导致材料损失,由责任操作人员负责赔偿70%,公司承担30%。
后工序发现前工序明显短少材料或人为损坏,必须立即向前工序提出,否则由后工序赔材料费。
如果造成返工的原因在于原材料质量不良,操作人不易发现,经厂长及其代理人签字确认,由公司承担材料损失。
5、限时返工及处罚
实行限时返工制度,生产主管在返工单上注明“*月*日”内完成,操作人收单时应签名并注明收单时间。
操作人拒绝在《质量问题返工单》上签字,或签字后一小时仍未实施返工者,生产主管可按公司制度处罚,并另行安排他人返工,该产品的计件工资同时划转给返工执行人。 操作人如有违反返工程序,按《员工奖惩制度》处罚。
生产工序发现有返工产品未开返工单的,生产主管罚款5元/次。
6、异议裁决
如有异议,可要求厂长或其代理人仲裁,仲裁结论即为最终裁决。
201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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