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集合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集合票据。
第十五条 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做好集合票据的信息披露、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本息兑付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集合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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