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追查选民投票情况,不得以威胁、贿赂、拉帮结派、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
六、严格禁止选举中使用暴力、威胁、欺骗、抢票箱、撕选票等非法手段扰乱会场秩序,破坏选举。
七、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凡有违反以上规定并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村第九届村民选举委员会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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