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一般可依据《教育法》第28、29条直接抄录“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权利包括:自主管理、教育教学、招收学生、学籍管理、颁发证书、聘任考核、财产管理、维护秩序等;学校义务包括:遵纪守法、贯彻方针、维护权益、知情保障、合理收费、接受监督等。也可依据原国家教委1991年6月25日发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
行)》等进一步明确“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校长拥有与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有关的六项职权:机构设置权、行政决策权、人事管理权、经费使用权、校产管理权和教育教学管理权。从文字精炼、操作应用等方面考虑,建议以“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的方式涵盖大部分,其余权利和义务则在学校章程中通过学校的基本制度予以体现和保障落实。)
第十三条 【党团组织】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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