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担保人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故未能与其达成调解协议,贵单位与其之间的担保纠纷已经开庭审理完
毕,二审判决于2010年4月13日生效,并于2010年6月8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向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98.08亩、1486平方米、912.71平方米、27.9亩,同时查封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邮政储蓄、中国银行泊头市支行等银行开具的企业账户。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将抓紧时间督促执行法院加快执行进程,加大执行力度,继续查找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资产,拍卖已经查封的土地、房屋,使贵单位的债权资产得到有效回收。
三、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黄骅市化工厂、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的工作
该案中主债务人黄骅市化工厂已经在1999年改制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的企业现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清偿能力,该案中保证人为黄骅市五一机械厂,该厂现已改制为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
因本案已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黄骅市化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需提供
被执行人黄骅市化工厂的财产情况方可重新立案执行。虽然已知黄骅市化工厂已变更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但黄骅市化工厂的工商档案里没有改制文件及债务承担的资料。通过查询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档案,在其中发现了改制文件及债务承担资料,但黄骅市国土资源局无理干涉,不允许复印该资料,无奈之下,我们只好请求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该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变更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因为以上种种原因,该案现在方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调取了黄骅市化工厂改制为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档案,并已裁定追加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们通过调查,现已查明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情况,并已查明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下一步计划查封黄骅市金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黄骅市五一机械公司的银行账户查找其现金资产,查封并拍卖其土地、房屋等财产,以使该债权得到完全偿还。
四、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河北锦纶切片厂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
案件基本情况: (一)、2003年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起诉河北锦纶切片厂和河间市正大农用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诉讼标的200万元及利息。
2003年10月13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沧初字第141号判决书,河北锦纶切片厂偿还200万元及利息,河间市正大农用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36000元由两被告承担。
2004年5月10日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申请法院执行。
(二)、2003年5月10日工商银行河间市支行起诉河北锦纶切片厂,诉讼标的188.58万元及利息(抵押借款200万元偿还11.42万元),2003年6月10日起诉河北锦纶切片厂和河间市双和锦制品有限公司、河间市华表锦纶棕丝厂(代为请求权)。
2003年7月24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沧民初字第103-1号判决书,判决偿还188.5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4000元由河北锦纶切片厂承担。2003年8月27日申请法院执行。
2004年8月10日法院做出(2003)沧执字第95-1号裁定书,裁定拍卖河北锦纶切片厂的厂房、办公楼、部分车辆和土地使用权。 2006年9月11日沧州中院作出(2003)执字第95-5号裁定书,裁定以物抵债并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对(2003)沧民初字第103-1号判决书的执行。
该案中主债务人河北锦纶切片厂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河
【篇3:案例汇报材料】
周某某受贿案汇报材料
古老的中华民族源远流长,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形成了高尚的道德准则、完整的礼仪规范和优秀的传统美德,被世人称为“文明古国,礼仪之邦”。 礼尚往来,是礼貌待人的一条重要准则。就是说,接受别人的好意,必须报以同样的礼敬,这样人际交往才能平等友好地在一种良性循环中持续下去。因此,《礼记》说:“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 意思是礼要有来有往,送礼不回礼不礼貌;收礼不送礼,也是不礼貌的行为。送礼的本意,在于表达敬意答射之意,所谓礼轻意重,并非越多越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种礼尚往来的良好社会风气开始变得越来越物质化,这种变质的 “礼尚往来”扭曲了正常的人际关系,俗话说得好:“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软。”人家投之以桃,你势必报之以李,这是权钱交易的游戏规则。一旦你收下了不该收的非分之 “礼”,便会 “钱财前门进,原则后门失”,自己给自己铸就了一双党纪政纪和法纪的枷锁。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是一起国企领导干部收受他人贿赂案,首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案件情况:
周某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国有企业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009年春节期间,该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到指挥部承接建设工程业务,该公司经理沈某以拜年为名到周某某家,送给周某某人民币2万元,同时表示希望周某某今后在该公司承接工程时给予帮助,周推辞一下后即收下了钱,但对沈某请托的为其承接工程给予帮助一事并未表态。此后,在2010年9月,该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在指挥部承接了部分工程。但根据现有证据,
无法证明周在该公司承接工程时给予帮助。2009年上半年,该市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在指挥部接了部分工程,同时下半年该公司经理张某到周某某办公室,以周某某出国机会多,出国时可以购物为名,送给周1万美元,并表示希望在工程款的结算时提供方便,周某某推辞一下后即收下了钱,但对张某请托的事项并未表态,也无证据证明此后周在张请托的事项上提供帮助。
根据厂纪委《关于开展案例交流讲演活动的通知》要求,第十一、十二党支部组织成立以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为主的案例交流小组,开展“周某某收受钱财案”大讨论。小组人员首先对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进行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刑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之后对周某某一案展开了讨论,下面我们进入讨论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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