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土地储备资金保障。市、县(市)、吉利区要将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资金来源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其他财政资金以及从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土地储备资金等。
积极引导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等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市县财政、审计、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国土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科技园区、城区产业集聚区仍按照原财政体制执行管理。
(四)建立土地储备会商制度。对于土地储备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资金、规划、项目审批、环评、文物勘探、配套建设等问题,市土地储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解决。
(五)加强储备工作督导考核。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建立土地储备工作督导考核机制,严格目标管理、严格跟踪问效、严格督导考核,确保土地储备工作有效运转和顺利实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城市区不得另行签订与本意见不符的开发项目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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