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交叉销售工作汇报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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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派专员与乡镇机构共建模式。在人保财险、人保寿险或人保健康已设县级机构的地区,各方互派业务专员进驻对方机构,协助对方开展代理业务。同时,人保寿险或人保健康依托人保财险现有乡镇机构网点,或三家子公司在均未设乡镇机构网点地区联合新建机构网点,进行销售队伍共建,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互动部与乡镇机构共建模式。在人保寿险或人保健康未设县(或地市)级机构的地区,由人保财险在县(或地市)级机构内部设立互动部,代理寿险或健康险业务。同时在乡镇依托人保财险网点,开展销售队伍共建,有效提高现有乡镇网点的业务获取能力。待互动部达到一定业务规模时,可以成立人保寿险或人保健康的分支机构。

共建团队模式。由人保财险和人保寿险或人保健康在县及以下地区,对销售队伍进行整合,利用中国人保整体品牌,共建联合销售团队,并在管理上进行有效协作。

第十四条在各种运作模式下,可以综合运用全员展业、门店销售、联合展业、渠道共享、产品说明会、组建联合团队等多种具体的交叉销售展业模式。其中,产品说明会是在城市地区开展交叉销售的有效途径,是不同公司之间客户资源和营销技能深度结合的有效模式。相关子公司应就相关模式和展业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各自或联合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或规程,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章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组织建立交叉销售产品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系统产品研发资源的整合,加强相关子公司产品开发的资源共享和沟通合作,形成交叉销售产品设计开发与分析研究合力,提升产品的渠道适销性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组织成立交叉销售产品工作协调小组,由集团公司业务发展部,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交叉销售管理部门或产品开发部门分别指定一名责任人共同组成,在目前交叉销售管理体系下,负责交叉销售产品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根据交叉销售工作需要,交叉销售产品工作协调小组及时调整补充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交叉销售产品工作协调小组不定期召开交叉销售产品开发联席会议,确定年度交叉销售产品策略,根据交叉销售渠道特点确定重点推介产品或开发新产品,制定产品包装和宣传推广方案,开展交叉销售产品的回顾、分析和评价工作。交叉销售产品工作协调小组应根据市场、客户变化,及时调整交叉销售产品策略。

第十八条相关子公司交叉销售管理部门根据年度交叉销售产品策略,负责组织实施交叉销售重点产品的综合投放和销售工作;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变化,及时向交叉销售产品工作协调小-8-组反馈产品需求信息。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负责推动系统培训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努力构建由集团公司、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协同互动的中国人保交叉销售综合培训体系,不断提高销售人员的综合销售技能。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组建中国人保营销培训讲师团;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授课光盘、讲课录音和晨会录像,作为培训载体;指导子公司开展面向基层业务人员的代理业务培训和转培训。

第二十一条相关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明确专职或兼职部门和岗位,负责本系统或地区交叉销售业务培训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和实施。地市及以下机构应配备专职交叉销售培训讲师,负责本公司对对方公司进行交叉销售业务培训辅导。 第六章信息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负责开发并不断完善交叉销售统计系统,及时汇总交叉销售业务数据,为集团交叉销售工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客户数据平台,支持与促-9-进交叉销售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全面、真实反映交叉销售成果,对通过交叉销售形成的各类收入记录为交叉销售总收入。其中,通过相互代理、联合展业、渠道共享、互动部等方式形成的保费收入记录为交叉销售保费收入;通过联合展业、业务协同形成的企业年金等其他非保费收入记录为交叉销售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交叉销售保费收入的认定原则是:业务协同原则。集团公司积极推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业务的协同发展,严禁集团内部的恶性竞争。对于两家或三家子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领域,不得进行内部恶性竞争;对于其他子公司原承保业务的续保,不得以承保公司或代理公司的身份开展竞争。在社保补充业务领域,重点扶持人保健康优先发展。相互认同原则。各子公司对交叉销售收入的确认工作应以合作各方协商一致、相互认同为基础,保证交叉销售业务数据的真实可靠。系统记录原则。交叉销售收入最终记录在集团交叉销售统计系统中,未进入相关系统的,原则上不认定为交叉销售收入。

第二十六条纳入交叉销售保费收入统计口径的规则是:相互代理。通过双方销售队伍、柜面服务人员或公司员工代-10-理销售形成的首期、续期(或续保)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交叉销售保费收入。联合展业。协同公司通过提供重要信息等方式协助被协同公司展业,并实现成功销售的,全额确认为协同公司的交叉销售保费收入。双方或多方公司向同一目标客户销售各自的保险产品,通过共同展业或者共保展业,形成产品、服务综合优势,最终实现成功销售的,各方公司协商确定各自的交叉销售保费收入,但各方合计确认的交叉销售保费收入不能超过实际保费收入之和。渠道共享。在已经合作的兼业代理渠道,销售对方公司产品,或一方协助另一方获取该兼业代理渠道,形成的销售收入应全额确认为协助公司的交叉销售保费收入。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销售对方产品的,全额确认为交叉销售保费收入。双方共同开拓新的销售渠道,交叉销售收入确认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互动部模式。通过互动部模式开展交叉销售的,其互动部人员销售的寿险或健康险业务全额确认为交叉销售产代寿或产代健业务,销售的财险业务全额确认为交叉销售寿代产或健代产业务。 第二十七条相关子公司要根据集团公司交叉销售业务口径,统一使用交叉销售统计系统报送数据,确保业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十八条相关子公司要认真做好交叉销售与公司内部承保、理赔、客户服务等工作流程的衔接,合理设计制度流程,提-11-升后续服务质量和效率。原则上,交叉销售的展业、取送保单、保费收取由代理方负责,业务操作的其它事项由承保公司负责;交叉销售的理赔工作由承保公司负责,不进行交叉;经承保公司同意,代理方可配合进行现场查勘或客户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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