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质量浓度限值要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1)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质量浓度达到表2规定的质量浓度限值;
(2)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过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3)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4)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质量浓度限值。
9、1、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9、2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9、2、1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分数应不大于0、1%。
9、2、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取甲烷减排措施;当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分数不大于5%。
9、3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质量浓度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
9、4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经收集后,可采用密闭运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排入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质量浓度达到表2规定的质量浓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排入环境水体或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达到表2规定的质量浓度限值。
10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10、1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基本要求
10、1、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水污染物排放口须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建设,设置符合GB15562、1要求的污水排放口标志。
10、1、2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10、1、3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10、2地下水水质监测基本要求
10、2、1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布置
应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时反映地下水水质变化为原则,布设地下水监测系统。
(1)本底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
(2)排水井,一眼,设在填埋场地下水主管出口处;
(3)污染扩散井,两眼,分别设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各30~50m处;
(4)污染监视井,两眼,分别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m、50m处。
大型填埋场可以在上述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井的数量。
10、2、2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应监测地下水本底水平;在生活垃圾填埋场投入使用之时即对地下水进行持续监测,直至封场后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质量浓度连续两年低于表2中的限值时为止。
10、2、3地下水监测指标为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氟、镉、铁、锰、铜、锌、粪大肠菌群,不同质量类型地下水的质量标准执行GB/T14848中的规定。
10、2、4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对排水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污染扩散井和污染监视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个月一次。
10、2、5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
10、3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防渗衬层完整性的监测。
10、4甲烷监测基本要求
10、4、1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每天进行一次填埋场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体积分数监测。
10、4、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填埋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体积分数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10、4、3对甲烷体积分数的每日监测可采用符合GB13486要求或者具有相同效果的便携式甲烷测定器进行测定。对甲烷体积分数的监督性监测应按照HJ/T38中甲烷的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10、5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对封场后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质量浓度进行测定。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等指标每3个月测定一次,其他指标每年测定一次。
10、6恶臭污染物监测基本要求
10、6、1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
10、6、2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3个月对场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10、6、3恶臭污染物监测应按照GB/T14675和GB/T14678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10、7污染物质量浓度测定方法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地下水质量检测方法采用GB/T5750—2006中的检测方法。
表4污染物质量浓度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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