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秀5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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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 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处置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组)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 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 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情况、各类建、构筑物统计情况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手续时,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有违规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院系:

根据学院《关于评选2009“先进集体”、“优秀学生干部”

和“三好学生”的通知》(郑科院学 ?2010?4号),各院系认真组织了评选推荐工作,经过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和院系逐级推荐、选拔、评审,学生处对所有候选名单及材料认真核查、审批、备案,并报学院研究决定,同意批准授予09旅游管理本科(2)班等27个班级“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7#211等73个“文明宿舍”荣誉称号,郑磊等327名同学“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卢卫红等

561名同学“优秀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本次评优评先活动,充分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所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集中体现了我院当代青年学生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是全院学生和班集体的优秀代表和榜样。希望各院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广泛、深入、持续地开展“评优创先”活动,积极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学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并以此为契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希望广大学生以他们为榜样,坚定信念,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立志成才,为学院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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