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并对证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在贷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和经营之需确要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利息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则合同继续履行。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者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金额安全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债务;
4、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延期10天以上者;
5、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或被扣押令或禁止令等威胁财产的; 6、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青岛市 ,建筑面积平方米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 号)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前条约定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的市价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顺延),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为 个月。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四条 抵押物保险:抵押人应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设定其他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务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 抵押物的处臵: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条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当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承诺:
如出现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抵押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1、该房产抵押并非房产共有人真实意思表示; 2、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
3、该房产因产权等纠纷给抵押权人(即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
抵押人特别声明:上述债务为抵押人、借款人共同债务,抵押人与借款人对该责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人现居住在该抵押房屋,但抵押人拥有第二住所(见第二住所承诺书),该抵押房产不属于抵押人及其抚养的家属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如因清偿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抵押人保证无条件服从法院或者无条件协助法院强制对该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三部分 其 他 约 定
第二十二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2、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3、因贷款人的过错,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4、由于借款人原因致使抵押物不能顺利抵押或贷款人不能发放贷款的,应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担。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本息,并最终进入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交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放弃法律上的一切抗辩权,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缔约人同意:缔约双方如有争议,则双方友好协商;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向青岛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未能还清本息即视为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视为根本违反合同。
第二十七条 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以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借款人: 联系电话:
抵押人: 联系电话:
贷款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看过借贷抵押合同的人还看了:
1.抵押借款合同最新范本
2.抵押借款合同范文6篇
3.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格式
4.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协议范本4篇
5.新版抵押借款合同范本3篇
6.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7.企业物资抵押借贷合同范本3篇
8.购房抵押合同范本
9.财产抵押合同范本3篇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3、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借款利息的,贷款人对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分别按照合同约定利率、逾期贷款利率及挤占挪用利率计收复利;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经典范文无抵押借贷合同标准范本(共14篇)(无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冲突吗)(4)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