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范文(共19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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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向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业主):(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话:

签约地址:

篇10:如何签订借款合同

如何签订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是比较正式的关于借款的协议,但是在生活中,人们更多的是用“借条”“欠条”来代替。那么借条和欠条是借款合同吗?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一方的签名,该合同成立吗?

借条”、“欠条”多用于民间借贷,但是“借条”和“欠条”都不是借款合同。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则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真实、合法的“借条”和“欠条”都是有效的债权凭证,持有人可以凭借“借条”和“欠条”主张债权。

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一方的签名,合同是否成立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借款合同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一般情况下,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需要双方签字(盖章)才能成立。但是,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所以,在出借人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情形下,即使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的签名,合同也是成立的。

2、有些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在规定的合同期内,利率为XX,若逾期不还,则逾期部分加收利率XX”,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呢?在约定借款利息时,对利息应该怎么约定呢?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借款合同中是可以约定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判断是否合法,在于约定是否明确以及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得借款利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对于年利率在24%以上不超过36%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部分利息约定并非无效,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给出借人的该部分利息,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而对于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是无效的,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

在约定借款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时要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而且最好不宜超过年利率36%,折算成月利率就是3%,也就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月息3分。

3、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应该要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实践中,贷款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借款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和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明确约定还款时间。

4、在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写借条、欠条等,借款人后来又不承认存在借款事实,贷款人应该怎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呢?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写借条、欠条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用录音、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实践中,借款的交付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且转账时可以注明用途是借给对方的借款。如果采用的是现金交付,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条,收条上最好也注明是借款,这样在发生纠纷是也能起到借条的作用。

篇11:租赁合同签订

租赁合同签订模板

一、租赁合同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结束后归还原物的协议。提供物的使用的一方为出租人,使用物的一方为承租人,被交付使用的物为租赁物,租金是指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以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因此,承租人获得的是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由出租人享有。

(二)租赁物为特定的不可消耗的有体物。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因此,租赁物必须是不可消耗物方能经过使用后仍保持原状。

(三)租赁合同是双务、诺成、有偿合同。租赁合同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时成立,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条件;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承担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承租人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同时承担交付租金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对价性。

(四)租赁合同具有暂时性。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暂时转移给承租人,而非永久性转移。租期过长,有可能使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丧失,不利于租赁物的返还。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五)租赁合同的形式具有特殊性。《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另外,对于特殊情形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

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 交付租赁物并保持其约定用途。因为租赁合同订立的目的就在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方式和时间交付租赁物,实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2. 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当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满足承租人的正常使用收益,如果租赁物有使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3. 对租赁物有修缮义务。在租赁期间内,当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有义务对该租赁物进行维修。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 按照约定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 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赁物,一方面,承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的安全,另一方面,承租人应保证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不降低。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4. 不得擅自转租。《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的可以转租。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 按约交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形式、数额和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 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三、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是指以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期届满时,将承租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所订立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特殊形式,它既适用于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一)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有权主张原房屋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四)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篇12:如何签订赠与合同?

如何签订赠与合同?

本文提到了关于签订赠与合同的一些问题,希望本文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个满意的参考。

签订赠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1)赠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赠与标的; (3)数量: (4)质量; (5)标的物价值; (6)履行的期限;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赠与合同使用的文字等。 签订赠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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