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借贷合同的法律后果(共10篇)(无效借贷合同的认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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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

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

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建筑行业也非常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所导致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如何依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已成为法律界的一个重要课题。其中,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何处理无效的建筑施工合同是审理和代理建筑施工合同案件中必须明确的一个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

无效的建筑施工合同是指建筑施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10月27日发布)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解释答记者问的精神,现将该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归纳分析如下:

一、五种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无效情形之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施工方依法应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禁止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无效情形之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同样原则性的规定,即禁止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无效情形之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类工程项目及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

4、无效情形之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5、无效情形之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

1、民事法律后果之一:折价补偿,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修复后验收合格(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给予支持。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将其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上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不具有返还财产的可能性,因此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上述司法解释采用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作为折价补偿的原则,而没有采用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

2、民事法律后果之二:不支付工程款,即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若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则对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民事法律后果之三:过错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对于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若发包人有过错,则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4、民事法律后果之四、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因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实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篇7:合同无效可能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有什么?

合同无效可能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

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司法实务中,违法所得通常表现为转包人因工程转包所实际取得的“差价”、以及被挂靠人因挂靠行为所实际取得的“管理费(或利润)”等,有被收缴的风险。但在无效合同中,承包人依据合同或定额规定计取的利润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存有较大争议,有的主张也应予以收缴或者承包人无权计取相应利润,但实务中这样的案例较为少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法规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其行为不必然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宜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的处罚措施。即使民事行为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也应该由第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收缴非法所得也不能起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因此,非法所得的范围应严格界定,并应慎用该民事制裁措施,

质量赔偿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第67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等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仍承担质量赔偿连带责任,这与合同效力无关。

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建筑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等规定,承包人存在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承担多种行政责任,包括:(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等。

由于认定违法情形及合同无效绝大部分是在民事审判和仲裁活动中,而行政处罚需要由行政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另行作出,实务中,除非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很少见,这也是我国为何建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非简单的“无效合同有效化”处理原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有效合同相比较,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表现多样,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较多的变数。了解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合同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由此产生的系列影响,从而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篇8: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关于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的民事借贷合同有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不要签订无效的民事借贷合同。如果您还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篇9:什么是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什么是无效民间借贷合同

什么是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答案就在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

认定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应从下列三个方面分析: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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