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 租赁期间,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则租金应做相应调整。如无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约定每隔 年重新调整租金。双方对此协商不一致,则根据法律、法规、《 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分割
租赁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的租赁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发生分割的,转让的受让人按照受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比例,取得相应的租赁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租赁土地使用权分割的界限和面积,由乙方报送相关资料、甲方进行审核方式共同确定。
第九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的房产抵押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乙方可将租赁地块上原来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详见附件二)抵押。
抵押物处理后,本租赁合同应当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履行。
第十条 租赁地块上原有房产的出租
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地块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后剩余的年限。
第十一条 甲方提前收回与补偿
11.1 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有以下事项之一,甲方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11.1.1 因国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2 因国家国防建设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3 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该幅土地的;
11.1.4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1.1.5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因兴建经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11.1.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占用该幅土地的;
11.2 补偿
11.2.1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
11.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未占用的土地部分继续有效;
11.2.3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对乙方给予合理补偿。补偿金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则甲方应按的规定和乙方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补偿。
11.2.4 依照前款各项使得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征用土地方对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实物补偿或货币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甲方依法和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提前收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在收回3个月前,将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承租人,并在租赁地块的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3.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13.2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该幅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3.3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审批手续;
13.4 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
13.5 如乙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则甲方有权责令限期纠正,并可视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3.6 甲方保证该幅土地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不设立任何抵押权。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4.1 乙方有义务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
14.2 乙方有义务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14.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该幅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14.4 乙方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法定程序可以在该幅土地上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在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或本合同租赁期满未能获得续租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处置;
14.5 乙方可以将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14.6 乙方有自由处分该幅土地上建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第十五条 乙方在租赁用地报经政府批准之日起15天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16.1 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的情形:
16.1.1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16.1.2 因不可抗力,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经没有意义的;
16.1.3 非任何一方原因,该幅土地灭失的;
16.1.4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6.2 甲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6.2.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2.2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甲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2.3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逾期90天以上的;
16.2.4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16.3 乙方有权解除的情形:
16.3.1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立法的变动,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3.2 由于本合同生效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变更,乙方必须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16.3.3 因乙方撤销、迁移、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该幅土地的。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项,从延迟付款之日起,每天按应缴纳款项的
‰缴纳滞纳金。
17.2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之约定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应在乙方收到解除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乙方多缴纳的租金,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已收取租金总额的 %违约金。以上违约金支付不影响乙方就其生产经营经济损失向甲方索取赔偿损失的权利。
17.3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应向守约方赔偿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司法鉴定费和取证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通知
18.1 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8.1.1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18.1.2 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8.2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天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天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期间,无争议部分的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附则
20.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本合同的两个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20.3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发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0.4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报政府批准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20.5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参考二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承租方),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_________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国土资函 _________号《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1.1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个省市,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对该租赁土地的详细描述作为附件一,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2 甲方保证其已通过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上述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甲方已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相关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文件号为国土资函_________号。该授权经营书以及与上述租赁土地有关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二,构成本合同之一部分。
1.3 对于乙方的_________个加油站现已占用的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甲方承诺自乙方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完征用手续,取得国家主管部门的授权,并租赁给乙方使用。在办理上述征地手续期间,乙方有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_________号《_________》,合法无偿使用该等土地。
1.4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2条 租赁期限
2.1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算。
2.2 如果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乙方应在前述租赁期限期满之前至少_________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3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前款发出的延长租赁期通知后,应同意该等延长,并应同乙方在前述租赁期满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甲方应在租期后满前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续租的租金标准依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或(在无该等标准时)依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
2.4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在本条第1款租赁期满前的任何时候终止租赁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但乙方须在其所要求的终止日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第3条 租赁用途
3.1 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
3.2 在符合3.1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乙方若要依法将租赁土地的部分或全部改作他用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_________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该等改变。如同意,则甲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批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乙方方可按改变后的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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