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教职工租住周转房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居住周转用房的管理,有效使用住房资源,根据国家、省、市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应学院教职工租住学校教职工居住周转用房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居住周转用房(下称周转房),系指属嘉应学院所有,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程序出租给本校教职工用于生活居住的临时性过渡房屋。
周转房由后勤处归口管理,资产管理处遵照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统一调配,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周转房的出租、入住等相关业务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入住、转租、损坏周转房,不得利用住房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
第二条 周转房提供给本校教职工租住,只租不售。租住对象为: 一、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引进的优秀人才; 二、访问学者,外国专家; 三、特聘教师;
四、学校规定可以租住的其他教职工。 第三条 周转房租住程序:
一、租住周转房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嘉应学院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申请表》;
二、由所在部门对申请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三、由学校人事处复核并签署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送学校资产管理处;
四、学校资产管理处核实后按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审批; 五、取得周转房租赁资格的申请人须与学校签订《嘉应学院周转房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确立。
六、承租人将租住房屋退还学校时,经学校核查,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有人为损坏,则按价赔偿,由财务处从其工资或津贴中扣取赔偿款。
第四条 周转房租金按月收取,依周转房成本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3元。如遇国家、省、市房管政策调整,学校有权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承租期间内,除学校政策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周转房租金、水电费等由学校财务处从承租人每月工资或津贴中扣除。
第五条 教职工租住周转房的租赁期原则上为2年,租赁期届满,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退还周转房。
承租人有特殊原因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在租赁期届满前30日,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间,其第一年的租金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2倍计收,第二年起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3倍计收。
未向学校申请续租或学校不予同意续租的住户,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又不退回住房者,学校有权责令其限期搬出,并从租赁合同期满之次日起,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5倍计收房租。如仍拒不退还者,学校可请求有关部门协助采取相应措施收回住房,并索赔损失。在此过程中,如有暴力殴打、辱骂等侵犯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学校有权依照相关制度作出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承租人承租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周转房:
一、在梅州市城区租(购)住房(含配偶方)或其配偶单位已安排住房者;
二、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者;
三、开除、除名、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者;
四、出国(境)留学或脱产学习超过一年(不含一年)者; 五、违反本规定或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的周转房擅自转租、转借,与他人调换; 二、改变周转房使用性质,用于与生活居住无关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四、利用周转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周转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的上述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校方有权请求赔偿,并可依合同的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承租人因上述行为取得收益的,其全部收益归入学校所有。
第八条 承租人承租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住房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
承租人承租期间,必须服从学校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并对租住的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负有合理使用与保护的责任。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堆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的物品,不得在房中从事可能损坏房屋、影响安全的活动。如因上述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毁、灭失等,承租人应负修复、赔偿责任。
第九条 承租人如需对租住的周转房进行装修,必须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及后勤处的同意。因装修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学校有权收回住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装修,收回住房,并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 承租期间,周转房的维修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嘉应学院房产分类、调配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承租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房屋管理政策调整,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周转房不能再租赁或不适合租赁,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学校不承担补偿、赔偿、违约等责任。
承租期间,如遇学校房屋拆迁、整修等,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学校调整安排。
第十二条 承租人承租期间,如违反本规定,给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承租人以欺骗等违法方式取得学校周转房租住的,一经查实,学校有权责令其限期搬出,同时其居住期间的房租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5倍计收。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作出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已租用或借用学校周转房的部门和个人应重新登记甄别,只能在原定使用性质和时限内继续使用,不需使用时,应自觉退还,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调换住房,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如若违反,学校有权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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