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看待过渡形式?
劳动保障部有关部门提出,在那些退休人员数量大且相对集中的城市,可以考虑将大型企业集团专设的退管机构对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作为社会化管理的过渡形式。提出这种过渡形式的理由有三:其一,大型企业集团的退管工作大都有较好基础,即拥有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他们有丰富的退管工作经验,与广大退休人员有紧密的联系;其二,在长期企业办社会的情况下,一个国有大中型企业几乎就是一个小独立王国,退休人员大都有专门的活动场地和活动设施,有专项活动经费;其三,退休人员对企业集团的退管机构有较深的感情和较高的信任度。而这三条一般来讲又恰恰是社会化管理机构所欠缺的。既然这样,我们何不充分利用大企业集团的退管机构,利用他们宝贵的经验,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去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呢。显然,这是一条花钱少、见效快,退休人员也容易接受的途径,何乐而不为呢。
同时,对这种过渡形式要加强业务指导与管理,逐步使它们与企业相脱离,融入社区管理之中。这种过渡形式带有两重性:一方面退休人员已与基层单位相分离,由企业集团的专门机构管理;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讲,他们又还在企业之中,还没有纳入社区管理。退休人员的管理还是按企业集团划分,没有实行属地化原则。因此对这种过渡形式一是要利用,二是要改造,逐步减少其企业属性,逐步增加其社会属性,并在隶属关系、经费来源等方面逐渐实现与企业的分离,直至成为社区或社保机构直接管理的退管机构。他们接纳的退休人员也要由只是清一色的本企业集团的,逐步改变成同时接纳驻地其它企业的,并将居住在其它社区的本企业集团的退休人员移交给其它退管机构管理。到这个时候,就应该说它已经完成了过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管理了。在过渡期内,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能否顺利实现过渡的重要条件。比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使这类企业集团的退管机构能名正言顺地履行一些社会职能;要适当地给这些退管机构最终实现与企业“断奶”;要制定一些必要的政府措施,解决好退管机构的工作场地和经费问题,比如,由国资部门划拨一些闲置厂房或场地供退管机构作为办公和活动场所;企业向退管机构移交退休人员时,退管机构可适当收取一定的活动经费。
四、目前由企业支付的“非统筹项目”费用如何处理?
西北地区某市在向政府汇报开展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时,因地方财政无力负担“非统筹项目”的费用而异致方案搁浅,十分可惜。这个问题在去年推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时就已经遇到了。处理的原则是,“非统筹项目”仍由企业负责支付,社保机构可以协调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对这部分费用也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实行社会化管理,也不可能一下就全部“斩断”企业和退休人员经济上的联系,该由企业支持的,只要企业有支付能力就应予以保留。其理由有三:一是这些项目除少量是根据政府部门发文确定的以外,大都是企业自行决定没立的;二是这部分费用数额较大,社会保险基金和地方财政都无力承担,如上海市,仅去年10月,“非统筹项目”费用就有3900多万元,推算至全年有近5亿元;三是这样做既有利于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不降低,又有利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改进“非统筹项目”的支付办法,效益好的企业可将这部分费用改为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问题如何解决?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必须有经费做保障。所谓经费又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工作人员的工资性开支,二是退休人员的活动经费。从第一种来讲,只要解决了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人头费”的开支由财政划拨应该没有问题。主要问题是第二类经费如何保障。从上海市的情况看,如果按每年每位退休人员200元提取,全市企业退休人员200万人,每年需要开支4亿元。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从已经开展试点地区的情况看,这笔费用的筹集可采取政府(财政)、企业和社区三方共同承担的办法。一是为保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启动,地方财政应拨付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作为开办费用或启动资金;二是企业按移交的退休人员数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如有的地区规定每人每年60元,一次性缴纳10年的费用);三是社区服务组织面向社会开展一些经营性活动,弥补工作经费的不足,并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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