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重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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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建立诚实信用原则任重而道远。要解决这个严重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奏效的。重建之后的好处也是十分明显的。重建诚实信用原则后人与人之间互相信任,进而推动经济突破瓶颈,快速发展,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和谐。这样才能取得经济效应、社会效益双赢的结果。

                             (正文6300字)

【注】

注1:《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注2:《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注3:《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缔约过失: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研究》

2、萧 瀚:《宗教信仰是诚实信用原则最为牢固的道德基础》

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

4、刘海涛:《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与诚实信用原则》

5、史尚宽:《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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