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深化干部制度改革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是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必将随着整个国家的干部制度改革的深化而逐渐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从目前各区、县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的执行情况看,这一制度本身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形成作用并不明显。因为按法律、章程有关规定,凡因职务变动的党政领导干部,均需及时办理辞职手续。因公辞职是辞职行为的主体,只是在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过程中例行的程序性行为,对领导干部的“上”或“下”没有实质性影响。辞退和其它类型的辞职尽管在理论上能够造成领导干部的“下”,但在现实中实际发生很少,因而影响也不大。如石景山区从1994年以来因各种原因“下”的处级领导干部中,没有一人是实行辞职辞退制度而产生的。
影响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充分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有关的规章制度、法规条例不够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在三种辞职类型中,应该说责令辞职应当成为领导干部辞职辞退的重点环节。因公辞职属工作正常调动,个人申请辞职并不一定符合工作需要。现实中可能是有工作能力的人主动要求辞职,而工作平庸、表现不佳的人却未必能自觉提出辞职。因此,由上级组织部门掌握主动权的责令辞职就成为鞭策领导干部尽心尽责做好工作的有力工具。但是由于责令辞职的规定过于笼统,执行中很难把握统一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责令辞职的条件只有一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但《条例》没有对认定标准作出规定。《条例》中还规定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降职的理由是“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现职”。降职和责令辞职之间又如何区分?这些规定不做细化,很难避免工作标准的随意性。
第二,部分同志存在模糊认识,对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够,也影响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的实行。现实中出现领导干部不适合担任现职时,经常是调整岗位,易地为官,很少公开其职务变动的原因,很难打破情面责令辞职。干部管理部门为了避免麻烦,减少争议,也尽量不主动使用辞职辞退制度来约束干部。而个人主动辞职,也将承担来自社会、家庭的巨大压力,自己面子上也过不去。这就使辞职辞退制度形同虚设。
尽快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制度,是各区、县委组织部门的共识。石景山区委组织部建议:要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务的特点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特殊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专门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的辞职辞退办法。比如实行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对于非主观原因或非本人直接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应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以增强领导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明确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令辞职的条件,理顺责令辞职同降职、免职、撤职等干部处理方式的关系。还要完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的善后办法,保护党政领导干部辞职辞退后合理的个人利益,减少领导干部“下”的阻力,改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环境,保证准确、公正地贯彻执行干部能上能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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