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组织法相关条款。首先要把住进口,疏通出口。乡镇党委在选拔党支部书记时,对人选进行严格把关,这是符合党的干部原则的。但乡镇党委如果对村委会干部人选提出具体要求,进行把关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建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村委会的参选人员的年龄、学历、政治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并规定乡镇政府可以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查把关,以保证参选人员的素质适应发展要求。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罢免的规定难以操作,在宗派、家族势力严重的村,即使1/5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也根本不可能实现。建议简化罢免程序,使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能得到及时的罢免。其次要解决贿选问题。贿选的问题已经在很多地方出现,但由于法律对怎样才算贿选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这个问题不解决,以后的直选情况会更复杂,因此建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界定贿选问题,以便于宣传群众和依法处理。再次要调整权力机制,实行管理权和监督权分离。把村务管理权交给村委会,而把召集两会和组织村务公开的权利赋予党支部,让支部真正享有监督权,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最后要创新舆论环境。要正确看到两委关系当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因为部分两委关系有摩擦就恢复党包揽一切的做法,要为两委关系的良性化提供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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