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产业化政策的市场性目标与公益性目标的冲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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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在实践中,合作社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协会,基本上按会员制的形式组织起来。这是一种“源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在一体化组织形式。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农业产业化的主角是农民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社,而不是具有独立利益的公司或其他的经济组织。只有在产业化中重点推进合作化,依靠合作化推进产业化,产业化才会具有明确的社会目标,才会带来农民利益的增长。
(二)发达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从国际经验看,即使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还是处于非主导地位。法国是一个以小规模家庭农场为主的国家,垂直合同一体化仅占22%,美国是一个以规模农业著称的国家,参加一体化经营企业的农产品仅占全部农产品产值的22%。以美国为例,分散的农户也无法靠自身的能力减少交易成本和抵抗市场风险,这个角色由行业协会或组织来解决。美国小麦协会代表小麦生产商和加工商的利益,美国大豆协会代表大豆生产商和加工商的利益,向全世界销售小麦和大豆。这类按会员制组织的协会,不仅代表农户组织生产和销售,而且还进行贸易谈判、贸易诉讼等等,维护农民的利益,从而为农户减少了交易成本。这种中介组织为龙头的运作模式,才能真正帮助农民实现收入并带领其致富。
(三)应分离两种目标,使龙头企业和专业协会各司其职 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得到这样的启发:让少数龙头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而脱颖而出,让多数分散农户向专业协会靠拢。因此,我们要给企业营造竞争的环境,恢复龙头企业的市场地位。市场化程度越高,微观经济活动主体对市场的依赖就越强,政府部门干预的难度就越大。缺少了政府管理部门的越权干预机会,企业就没有寻租的动机去争取政策优惠的倾斜。
同时,我们要健全行业组织结构。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现功能健全的农协等行业组织。有些地方虽然有,但也较为松散,多是局部组织,功能极为有限,不能与美国的柑橘协会、小麦协会同日而语。当前大多数农户还是停留在原始状态。由于农户信息闭塞,不了解市场行情,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比较盲目,在销售方面,由于渠道不太畅通等缘故,农民一般是坐等经销商收购,价格、数量、质量等级完全没有自主权,甚至出现“打白条”等现象,致使收购中农民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我们应当通过政府的力量扶持协会组织的发展。随着农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政府将从某些管理职能退出,让给专业协会来处理。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政府将原来用于管理的行政支出和补贴给龙头企业的收入用于协会运作。这应当是我们今后探讨农业产业化方向的重点。
综上所述,我们通过内部一体化的专业协会组织形式,代表农民的利益目标进行运作;通过外部一体化的运作机制,使龙头企业回归市场,按自身的利益目标运作。农业产业化政策目标由集中到分离的转变,将会产生龙头企业和专业协会这两种不同利益代表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单一的政策目标将使龙头企业轻装上阵,完全投入到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只有这样,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才能跻身国际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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