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机要秘书按照领导批示进行文件的后续运转,及时通知责任部门或单位取阅文件,确保领导批示事项得到贯彻落实。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机要秘书通知及时到办公室取阅文件,取阅文件的人员应在《每日文件收转单》上签署取阅人姓名和取阅日期,归还时在《每日文件收转单》上签署归还人姓名和归还日期。运转过程中出现延误、遗失的,由取阅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传阅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机要秘书,在此期间文件的复印、传阅等工作由责任部门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文件取阅人对该文件在责任部门运转的全过程负责,遇有部门负责人出差等特殊情况,须由指定的工作负责人进行办理,不得置压文件。对特殊文件和急件,要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十七条 转各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请示件和领导批示,由机要秘书负责催办,做到紧急文件跟踪催办,重要文件重点催办,一般文件定期催办。领导明确批示由牵头部门负责处理的文件,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直至文件办理完毕。
第三十八条 有限公司与分公司间的公文传阅要做到及时,按照收文口径做好文件的催办、归档。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文件办结:
(一)已按领导批示认真承办,履行了处理程序并有结果;
(二)上级机关公文,已通过行文或其它方式贯彻执行;
(三)函件已明确答复;
(四)要求公司答复问题的来文已作出明确答复;
(五)应阅知文件的人员都已签署意见或圈阅。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集团公司、石城化学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石城化学公司及其机关各部门的发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应在主管档案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 代表石城化学公司外出参加重要会议后,应将会议文件、资料交总经理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五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一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三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当应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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