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含有囊虫等致病性寄生虫的肉、禽及水生动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10)、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水果、水生动植物产品及其制品;
(11)、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
(12)非定点屠宰、注水的畜禽及其产品;
(13)、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因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而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12、哪些生产、经销伪劣食品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限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限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限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限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
二、食品消费者相关常识
1、什么是食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什么是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保健食品?
无公害食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3、什么是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指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4、什么是食品的保质期、保存期?
食品的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是指在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
食品的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是指在标签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5、购货凭证及其作用
购货凭证是消费维权的最直接有力的第一证据,能充分地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关系。不要认为它小而无用,它是所购物品的销售单位、商品名称、数量、价格、规格型号的证明,一旦发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凭此凭证向维权组织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保护的请求。为了使维权组织或其他有关部门能及时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申诉,做好调解工作,消费者在消费食品的过程中,应当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对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的,必须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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