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单独犯罪较多。通过分析45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出,多数犯罪持续的时间在1年以上,最长的达到8年;贪污、挪用和受贿也是多数多次进行,达10起20多起;最快的一人在2天的时间里连续作案15起,贪污180余万元人民币。45人中,单独犯罪的34人,占76%,多于结伙犯罪的人数。一人即可完成数额巨大的犯罪活动,隐蔽性较大,难以被发现,证据易于销毁,因而成为一种更多采用的方式。这种情况同时也说明了对个人权力监督不力导致犯罪的猖獗。
7、犯罪手段既复杂又简单,有典型性。从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来看,可以说既复杂又简单。复杂是指在作案之初,他们就用种种手段掩饰罪行,包括作假帐、开具假发票、借条等,以便在案发时为自己寻找借口,同时也为侦查设置了障碍。简单是指他们的作案手段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如贪污罪行为人主要是采取虚报冒领、销毁收据、收款不入帐等手段,受贿罪行为人多以明借暗要、收受回扣、利用权力索取收受款物等手段,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则多为收入暂不记账给个人使用或者以投资名义挪用。如市石油公司营业员袁某,在石油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当营业员期间,多次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贪污11万元据为己有。
三、原因分析
1、社会大环境中的“腐败污染”,是产生犯罪的外在诱因
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道德意识的危机等因素,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和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利作筹码,坠入了职务犯罪的泥潭,中国的腐败状况日益严重。据统计,1993年到1996年3月这三年多一点的时间里,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厅级以上干部1600余人,是1986-1989年这4年的13倍。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22986人,相当于过去20年美国根据反腐败法判罪人数总和的1.5倍。从1995年揭露王宝森、陈希同案后,胡长清、成克杰、程维高、李真等一个个高级干部因贪污受贿被查处,泰安胡建学案件、厦门海关案、沈阳慕马案件等一个个特大腐败窝案被曝光。多年、多项社会调查的结果表明,人们最痛恨、最厌恶、最关注的社会现象都是腐败。今年两会期间,新华网与《经济参考报》联合推出的“你最关注的热点问题”投票调查结果显示,“反腐败”以84%的得票率位居普通民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第一位;人民网举办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您最关注什么”网上调查中,截至3月1日下午,“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也以31600票遥遥领先。身处这样的一个时代,怎么能够避免腐败的污染呢?
可以说,上述腐败分子给人们树立了“腐败的领导人榜样”。研究表明,如果高层政治领导人不能做出表率,而是直接参与腐败行为,或者容忍其亲属的腐败行为,则公共管理部门的官员也很难保持廉洁。犯罪行为如同学习读写和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也是学来的。由于犯罪模式的联系,潜在的犯罪者通过社会的及心理的交往过程,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一定限度,就容易引起犯罪。
2、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是产生犯罪的直接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种种诱惑突如其来,赤裸裸地出现在人们面前,贫富悬殊、分配不公开始出现,这对清贫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关键职位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这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举手就能捞来能够满足各种物欲的金钱。再加上有些单位往往强调抓经济,而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人员偏于使用,疏于教育,导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对人民的贡献上,丢掉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想趁手中有权时多捞一点钱物,“人生如梦”、“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资产阶级实用主义思想在一些人身上作怪,“金钱至上”、“等价交换”在某些部门中盛行,被一些人奉为公务活动的行为法则,从而使这些人具有了走上腐败的思想基础。还有一种心理,就是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其实他们没有做过深刻地思考,那就是行贿、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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