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失地农民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随着城市化步伐不断加快,一部分农业用地必然会转为建设和工业用地,但目前失地农民已成一个较大的社会弱势群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若不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必将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失地农民问题,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全力建设和谐社会。
㈠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贫有所济
农民为国家经济建设出让土地,失去了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应建立相应的生活保障机制,作为推进富民强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取消政策限制,对人均耕地少于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可自愿申请转为非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后,失地农民享有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同时享有现有生产资料经营权(如少量耕地、林地等)及农民的有关优惠政策,若生活特别困难,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纳入城市低保。实行失地农民贫困救助制度,对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民按月发放救助金。
㈡建立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确保失地农民老有所养
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采用政府、村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承担的方式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即从农户土地补偿费中拿一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村的土地补偿费中拿一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一点的办法,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问题。从征地补偿费中划出一块,建立个人帐户,作为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失地农民,由政府和村集体按三者之间的比例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这部分农民从征地后的下一个月即可以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男年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但不满50周岁的,由政府和村集体按比例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但需达到退休年龄后方可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16周岁—45周岁的男性、16周岁—40周岁的女性失地农民,由政府和村集体为其按比例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统筹费,其余年限的费用由其自行解决(借鉴外地经验,缴纳年限可根据其实际从事农村劳动的时间,按每两年折算为一年缴费时期的方式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5年);对于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的人员,给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当他们达到劳动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㈢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失地农民病有所医
从土地补偿金中列支部分资金,通过合作医疗、统筹医疗等形式,建立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帮助失地农民解决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对失地农民实行住院医疗补助,失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按比例报销。医疗补助基金的一部分由农民个人缴纳,另一部分由政府和村集体补助。失地农民住院后,年底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报销,建立起失地农民医疗保障网,减少失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㈣认真搞好就业引导服务工作,确保失地农民就业有岗
失地农民实现就业是最好的保障,当前必须认真抓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一是加强引导教育,积极宣传新时期的新业方针、就业政策和当前的就业形势,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活习惯和择业观念,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的变化,树立市场意识、开放意识和创业意识,失地土地后不悲观,而是投身二、三产业发展或开辟新的就业渠道,竞争就业。二是为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和更多的就业岗位。在就业安置中,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建立使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如对工业园区建设征地的,可以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面积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就业困难;鼓励失地农民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个体工商经营,并在场地、贷款、税费方面给予优待;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劳务输出等就业服务工作。三是加强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培训,不断提高失地农民的劳动技能。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范畴,常年组织失地农民进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同时有组织地向外地输出劳动力,千方百计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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