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重刑罚羁押理念
当前突出表现是社区矫正出狱的兴起与轻罪案件监禁率偏高的矛盾。目前西方国家刑罚适用的重点已由监禁矫正为主转入社区矫正为主的模式,社区矫正不仅在适用率方面大大高于监禁率,且还有取而代之之势。这表明社区矫正将是犯罪矫正的未来方向。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实刑)为主要模式的。大量适用监禁刑不仅加大行刑成本,降低行刑效益,而且容易树立社会对立面,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与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更新重塑
根据和谐的内在价值要求,和谐作为司法机关执法理念的价值取向,使两个前提发生变革。一是国家治理犯罪的理念变革,不再视所有的犯罪为不可饶恕的罪行,相反,对某些犯罪是可以原谅的。这必然促使执法机关对犯罪本质作重新理解;二是刑事诉讼应该具有民事诉讼那样的解决纠纷的价值理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内容之一,应注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重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重塑全新执法理念:
树立轻缓惩治理念
一是引进暂缓起诉措施,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兼取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长处,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是体现我国刑事法律与时俱进思想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减少,缩短了诉讼时间,减轻了讼累,可以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改变目前以逮捕为主导的候审羁押制度,完善羁押的替代性措施,适度提高取保候审率。笔者以为,对轻微犯罪应坚持逮捕的“谦抑性”原则,慎用逮捕措施。在逮捕条件上,应全面把握,整体衡量,“行为已构成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确有逮捕必要”二者缺一不可,实践中“构罪即捕”的做法应予以纠正。羁押决定引发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尖锐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办法是在社会利益和被告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就轻微犯罪而言,完善羁押的替代性措施,适度提高取保候审率,是实现这种利益平衡的较为理想的方案。在这方面,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已经表现出积极的姿态,表示对于轻刑犯要采取更为轻缓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轻罪轻处,轻罪轻罚”,主张对于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理。
树立程序自治理念
应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公诉部门将案件起诉基于的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诉法第46条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将被告人认罪与否作为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建议取消这一要件,以便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同时,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能够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并向人民法院建议适用。
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弥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乃至邻里纠纷给予关注,尽可能在犯罪的早期阶段介入,通过化解人际关系,减少社区矛盾来预防犯罪。这种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的司法模式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对轻微犯罪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当事人和解后由侦查机关撤案或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调研报告检察机关调研报告: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2)在线全文阅读。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