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就是针对什么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防卫,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进行反击,本案被告人就是采用的这种方式;一种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进行防卫。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这种限度条件只适用于一般正当防卫。它是指对正当防卫在量上的限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在当时情况下,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实际所必需的限度。是否实际所必需,应当结合侵害和防卫双方所使用的手段、强度、力量的强弱、防卫方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以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一般来说,“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所用的手段、强度以及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显然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从上述条件中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间接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就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行为。它是由防卫行为转化而来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刑法明确规定,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处罚上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没有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和后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文规定的罪,就以哪一条的罪名定罪。本案中被告人杨永忠在致伤受害人时,见其不能反抗便停止了殴打,后离家出走,以致受害人未得到及时救治死亡,与直接打死他人有所区别,因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较为恰当。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案情,虽然被告人杨永忠在受害人仝庆贵一直用言语相威胁,并实施了侵犯杨永忠的合法财产的情况下采取了正当防卫的手段阻止仝庆贵的不法侵害,但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求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考虑判处其缓刑也不至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判处其缓刑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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