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警务机制的人本理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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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是对现代警务机制构建的创新不多,特别是自主创新缺乏活力。江泽民同志曾提出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与源泉,当前,全民族都在投入到自主创新的热潮之中。而我们目前的警务模式与计划经济时代也就是80年代以前静态管理模式没有多大区别,仅从科室的设置与职能界定与运行上就能看出来,我们离现代警务机制构建的“五化”要求相距甚远,尚未有根本性的举措来构建市场经济背景下能顺应时势发展,对付各类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与违法犯罪新特点的现代警务模式。
二、现代警务机制构建需要严格意义的法律支撑
提出“严格意义的法律”,大家会有疑惑,法律本身就是够严格的了,或者说是够严肃严谨的了,但要说的是这不在法律的本身,而是法律的执行。现代警务机制产生的背景是市场经济,从学者的研究角度来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就是说法时时处处体现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及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现代警务机制当然也不例外,只有在严格意义的法律条件下,现代警务模式才能健康形成并发挥应有的效能。
第一,现代警务机制构建需要社会有良好的法律基础与法治环境。我国曾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下,逐步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只是在近二、三十年之间。无庸违言,法对于很多人来说仍然是陌生的,或者是不甚理解的,这对现代警务机制的构建是一个巨大的障碍。现代警务机制的构建与运作须在人民警察法的职责权限里面,并需要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但是我们当前的情况不容乐观,这在当今特别是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表现得特别的明显,无论是东阳的“4.10事件”,或者湖州的、新昌的暴力袭警事件,都发人深省乃至令人震憾。在这些事件当中,我们公安机关能够按照现代警务机制构建的要求,短时间之内调集大量的警力,集中大量先进的警用装备,开通全方位、高灵敏的信息渠道,但在这些群体性事件中,无论多少警力,犹如泥牛入海,毫无用处,后果都得不偿失,大量的后续矛盾指向了警务机关。这其中的原因有几点是值得深思的,一是群体性事件中的从众心理蛊惑了众人,法不责众是约定俗成的陋习;二是在处置中警察行为的指向具有不确定性,警务合力难以形成,肇事行为即时的情景因素影响较为复杂多变;三是参与警务的警察对整个事件的性质、过程、因果,尤其是各方面的利益格局及法律责任等情况缺乏精确的了解,从而导致执法上的偏差,甚而触发警民之间的对立与抗衡;四是当今的法制在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时往往不尽如人意,跟当事人的愿望与期待的利益相却甚远,不相信法律而期望于对行政领导的上访。而这第三点才是最主要与最关键的,它要求现代警务机制必须是依法的,同时也要求警务工作指向的对象也必须在法的范围内活动,这样才有现代警务机制的生存基础与拓展空间。
第二,现代警务机制依据法令而不是行政命令。我们往往把法令与行政命令模糊地混同而不加区别地加以执行,这是法治制度的忌讳。我们对法令必须忠实地无条件地严格执行,而对于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政干预的命令应该拒绝执行。但在当前的一些实际情况下,这并非易事,因为很多行政领导喜欢动用警力,在当前警力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下,这对现代警务机制的构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带给民警巨大的身心压力。比如一些行政职能部门的土地征用、房屋拆建、权属纠纷等等,很多不应该有警察身影的地方而我们警察在担当主角,这无疑会引起公众对警察权的质疑。
第三,现代警务机制构建需要警察——作为主体普遍应有较高的法制素质。这就要求每个警察都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开展任何一次工作与处置任何一起事件中都要依法进行。工作不分轻重,事件不分大小,对象不分贵贱,都要有一个法律的尺度去衡量,去对待,这就需要每个警察树立终身学习的优良品德,不断提高法律水平,不断提高法制素养,不断接受先进观念,真正成为捍卫法律的忠诚卫士,现代警务机制的力量源泉不仅只来自警察数量的多少与装备的是否先进,更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至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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