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发展党员结构审批制度。各党委对支部上报的党员发展对象名单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比例结构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新发展的党员在性别、年龄、学历、身份等构成比例上符合上级要求,并同时录入党员信息库中的“申请入党人员”信息库。县委组织部将对各党委上报的党员发展对象进行审核,上报名单不符合结构比例要求的,将发回重新报送。
(三)坚持发展党员培训制度。对确定的党员发展对象,各党委要集中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时事政治等内容的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不少于30个学时),并组织统一考试。经过集中培训,参加全县发展对象理论考试合格,方可确定为预备党员培养接收对象。
(四)健全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在推荐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后、接受预备党员前和预备党员转正前,由党支部将重点培养对象、党员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申请转正人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培养考察情况、政审情况等内容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农村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向全体党员、村民公示;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本单位范围内向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公示。公示期间,包括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凡有举报、反映发展党员程序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党员发展资格。举报或反映发展党员有其他问题的,由上级党委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取消发展资格、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五)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召开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召开党员大会时,实到会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方能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六)实行发展党员材料预审制度。县委组织部在对新发展党员进行谈话之前,党委要将新发展党员的入党手续材料上报组织部进行预审。主要审查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写实薄、支部大会表决票、政审材料、公示材料等。根据预审材料情况,确定是否准予发展以及党员谈话时间。
(七)严格发展党员谈话制度。基层党委在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前,组织委员要与报批的预备党员逐一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时间和名单提前上报县委组织部,组织部派组织员参加谈话,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基层党委副书记要拿出专门时间与批准的预备党员进行谈话,每年谈话的数量不少于发展总数的三分之一。2010年新发展党员的谈话工作,必须在11底之前完成。县委组织部在党员发展对象理论考试成绩公布后,将下发各党委党员谈话工作时间安排表,请各党委提前谋划,加快党员入党程序进度,尽快完备相关手续(具体要求参照《党员发展工作常用文体》),为党员谈话工作做好准备。
三、严格把关,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各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查指导,做到坚持发展标准不放松,严格履行程序不动摇,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
(一)要严格执行发展计划。各党委要着眼于党员队伍的分布和内在结构的改善,根据申请入党人数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质量,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申请发展指标,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指导、有调控的进行,避免发展工作中的空白点和发展数量上的大起大落。
(二)要加强监督指导。基层党委要派熟悉党员发展程序、政治素质较高的同志列席基层党支部召开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民主推荐会、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并在推荐结果和支部党员大会记录上签字,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保证各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公正性。党支部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之前,要将确定的发展对象情况报上级党委进行预审。主要审查入党申请书、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综合政审材料、公示材料、支部大会原始记录等有关材料。审查要做到“八审核”、“四不发展”、“四不审批”;即审核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情况记载、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训情况、考察报告、思想汇报、党内外群众座谈意见、支部大会记录;没有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不发展,培养期不到一年的不发展、没有参加集中培训的不发展、不经过党内外群众认可的不发展;手续不合要求的不审批,没有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审批,材料不健全或不真实的不审批,群众反映问题未调查清楚的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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