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委关系”:障碍与对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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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之一:理论不清、职责不明
从理论上讲,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和关系是明确和协调的。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作却十分模糊,有些政策规定还互有重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但究竟如何体现“领导核心”,究竟什么才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村组法》虽然在第三条规定了党支部是领导核心,但在关于村委会职责的规定中,又几乎囊括了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这种规定的模糊性和重叠性是两委关系紧张的制度性原因,两委各自按照对己有利的法规,争夺村庄的各种资源,如财务管理权、公共事务决定权以及各种签字权等,在这种情况下,“两委”矛盾的产生便是不可避免的。
从职责上讲,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权限范围尚缺乏具体的界定,有关规定过于原则化。新修订的《村组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党组织对村民自治所承担的“支持和保障”的职权范围及履行责任的方式却无明确规定,加上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不同于国家政治系统中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有其共同直接面对农民群众解决问题的特点。由于二者的权限范围划分不明确,难以避免地造成了村党组织“行政化”、“事务化”倾向,具体操作中常同村委会的决事权、用人权相冲突。
障碍之二:认识模糊、顾虑重重
村委会直接选举给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带来了深刻变化,各种思想情绪的抗争表现得十分激烈,一部分干部群众中也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偏差。
一是一些乡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控的心理。实行村民自治后,对村干部任免权的改变和行政权的转换,造成了部分乡镇干部的失落感,有的对村民的自治能力存有疑虑,认为东川农村经济文化落后,农民觉悟低、素质差,开展村民自治不切实际;有的还不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习惯于行政命令和行政干预,动辄就说民选村官不听招呼,说村民自治搞乱了农村,一时难以理解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的规定。这种对村民自治的复杂心态,使得一些乡镇领导既想加强领导,又怕陷入误导,既想放手发动,又怕撒手失控。可见,在乡镇党委如何加强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方面确实需要积累实践经验,摸索一套成功的做法。
二是部分农村党支部没有认识到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改善和发展。觉得过去是“一统天下”,现在竟然“一分为二”,会“天下大乱”,抱怨上头乱搞“名堂”,心里很不舒服,行动上很不适应。即使是身兼村委会主任的村支书,对如何搞好村民自治心中也没章法,领导方式、工作方法还未转变,与民主自治的要求相差甚远。
三是村委会成员及村民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和长期处于无自主权的地位,如今被“解放”出来,自己管理自己,一时找不到应有的位置,无所适从。官本位意识、宗法族权观念等封建残余思想长期作祟,“当家作主”、“以民为本”的民主观念难以树立。
障碍之三:缺章少制、落实乏力
我区农村通过村改委实现了民主选举,但在148个行政村中,依照规范的自治章程实行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却寥寥无几。缺章少制具体表现在:一是作为民主决策重要组织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制度还未建立或很不规范;与推动民主管理密切相关的自治章程普遍没有制订,村规民约多数是几年前订立的,“自治”形同虚设;村务公开和上墙的民主监督制度存在不规范、不清楚、不全面的情况。二是还没有制订发展经济、减轻农民负担、壮大集体经济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三是村级财务制度、村民参与民主监督、村委会加强自身建设等尚无章法,缺乏制约机制,或者制度已经写在纸上,落实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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