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
(一)高风险业务是指外汇、证券、期货、黄金、房地产等方面的买卖业务。
(二)全资及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在高风险业务方面的投资,已进行的投资要逐步收缩。增加高风险业务方面的投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兼并、重组、重大资产置换、租赁等业务,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二)接受投资、联营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将评估价值或合同价格等资料上报集团公司审查。
(三)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一)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备案。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其他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各单位应加强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不得随意挂账。
第六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各单位需进行资产评估时,应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立项需报送的材料包括: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拟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情况等资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资产评估立项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集团公司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章 财产保险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财产保险(不含车辆保险)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车辆保险由各单位自行办理。各单位资产保险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保险范围内财产出险时,应及时向当地保险公司报案,办理索赔事宜。预计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必要时集团公司应协助出险单位办理索赔事宜。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各单位资产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结合本办法、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办法和规定。各单位制定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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