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协调约束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控编补员的工作机制。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人计划等事项,有关部门要向编委写出申请,由编委办公室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决定。需报上一级编委会决定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只有在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机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人事部门才能办理调配、录用手续和核定人员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财政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公安部门才能办理户口迁移,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
(二)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完善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预算编制前先由编制部门审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对擅自增设的机构和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机构编制也是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办理调配、核定人员和工资、社会保障、户口迁移请大家支持等手续的依据,对超编的人员一律不办理上述各种手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一)机构编制要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体制变动,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委、县政府研究,由县主管机构编制领导“一支笔”审批。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除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不得对下级的机构编制做出规定。
(二)坚持一家承办制度。各部门有关机构编制的事宜,需向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不得将机构编制事宜夹杂在业务报告、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中。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宜,县委和县政府不予审议和批复。凡经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以专文批复,其它部门的文件一概不作为机构编制核定和调整的依据。
(三)严把人员进口关。公务员管理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出现编制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1月后执行《公务员法》),从其他单位中调剂或实行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其它单位出现编制空缺或增编进人,要严把进人关。严格控制逆向调动(事业调行政、差额调全额、自收自支调全额或差额)。今后,凡是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先到县编委办公室办理编制审核,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凭县编委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办理调动、工资和拨款等手续。
(四)调整或增加编制的审批程序。各单位应严格按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不能自行增减。因特殊情况确实需增加后勤事业编制或调整编制的,必须坚持“编制随职能划转,人员随编制划转”的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职能的增加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级编制部门有关文件,报县编委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编委研究讨论,由县主管编制的领导审批。
(五)机构方面的审批程序。凡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撤销、升格、合并、更名、合署等事宜,须报地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股级(含股级)以下机构的设立、撤消、升格、合并、更名、合署等事宜,由变动所在单位向县编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文件,报县编委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编委研究讨论,由县主管编制的领导审批。
(六)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合署以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调整等事宜,由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编委研究讨论,由主管编制的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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