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各种观念、利益、矛盾的碰撞和冲突尤为激烈,而司法机关的职能使包括广大法官在内的司法工作人员必然处在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出现不该发生的甚至是暴力抗法的事件也就不足为怪。”无锡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周解清说。
法官维权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实现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必然要求
从某种角度讲,“法治”的力量取决于或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司法尊严刻不容缓。
江苏省高院最近专门组织力量,针对上半年全省法院发生的严重侵害法官权益事件开展了一次深入调查,归纳特点,分析成因,寻找对策。
——法官权益必须明确并得到社会认同。无锡市人大内司工委副主任华新博提出,法官权益应当包括依法接受任免权、依法审判权、生命权、名誉权、休息权、控告权、晋升权等十项权益,其实质是为了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审判理念得以实现。要从政治上进行保障,只有法官群体都润泽在权益保护的阳光下时,法官才能自主和自觉地推动司法权的有序运作。
——增强法官自我保护的能力。首先,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同时法官要强化保持自尊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因为现阶段权益保护的困境,而放低甚至抛弃自身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只有首先信仰法律,坚持正义,筑起自身权利保护的屏障,才能抵御外来的侵害,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其次,提高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司法权威。“练内力,强筋骨”才能成就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再次,法官理应提倡保持低调,适当孤独,更为严格地约束业外活动。考虑到法官负担的特殊使命,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他们应当与一般社会尤其是所在社区保持适度的分离,以避免千丝万缕的人情网、关系网影响司法天平的平衡。与所有民众拉开距离,才不至于使人对法官的中立产生怀疑。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制度,严禁法官在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各种不安全因素。
——完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控告权。法官法规定了法官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有控告权:“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控告权对法官维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其缺乏必需的配套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张志铭认为,目前由于立法上过于原则,法官的控告权实际无法行使,一项重要的权益变得虚有。应当进一步明确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提起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及作出处理之后的救济权利等问题,并通过修改立法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使法官能够行使控告权。
——运用刑事和非刑事法律“双项保护”。借鉴西方国家对法官权益保护的做法,用刑事和非刑事两种手段来惩治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无锡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陈靖宇认为,应当注重法律的适用解释,以与时俱进的理念对刑法进行适度的扩张解释,如妨害公务罪的“公务”应包括所有权力性和非权力性的活动,并利用一些堵截性罪名如寻衅滋事罪,尽可能保护法官权益。并希望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该精神上升为法律依据。同时,要从立法上充分体现法庭的严肃、法官的权威,设立藐视法庭罪、庭外侮辱、诽谤法官罪等,对法庭外威胁法官的行为,以及少数人哄闹或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拒不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行为,均应当纳入刑事犯罪范畴。
对法官权益的非刑事保护,主要是对情节不很严重,尚不足以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规比照一般的侮辱、诽谤、伤害等行为加重处罚。非刑事处罚要充分运用财产处罚手段。
——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说,法院要从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保障法官安全的目标出发,尝试并着手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一是成立“法官权益保障”机构。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政工部门设立维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维权制度和措施,接受法官投诉,调查、审核维权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等;二是探讨建立法官人身保险机制。要设法为法官和司法警察购买“职业保险”;三是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如建立健全接待当事人来访制度、突发事故预警机制、安全保卫制度等;四是采取配套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适当增加警力配置,应用高性能的安检设施,此外要把法警的内保职责延伸到法官的业外、家庭,给予法官全方位、全时制的人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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