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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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正确处理监督检查与整体工作的关系,要在协调配合上下功夫。粮食市场化改革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以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既要肩负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行业服务的职能,又要承担粮食市场监管的重任。面对这一全新的任务,由于思想认识的不同、执法体系建设的不平衡、现行机关体制的不合理,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重视程度、工作力度和执法水平上存在着明显差异,特别是粮食执法工作对外涉及多个部门,对内涉及各个业务环节,如果不妥善协调好各方关系,势必会出现重管理轻执法、错位缺位、推诿扯皮现象。因此,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还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各方的关系,在协调配合上下功夫,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一是正确处理监督检查与行业内部管理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处罚,打击违法行为,规范粮食市场秩序。而行业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政策,开展行业指导、服务和监督。两者在具体工作中,既相互促进,又各有所侧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坚持监督检查与行业内部管理相结合,加强配合与协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整体效能。二是正确处理监督检查机构和内设的法制机构之间的关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是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承担法制宣传、调研立法、复议听证、案件审核等法制工作;监督检查机构是受粮食行政主管机关委托而组建的专门从事粮食执法检查、督查的机构,主要承担法律、法规授予的执法职能、执法宣传、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这两个内设机构应各守其责,依法行政,相互协作,加强监督。三是正确处理粮食监督检查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粮食执法涉及面广、难度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部门职责的分工,在违法行为处理上又有局限性和限制性。因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范围正确行使职权,既不能“错位”,也不能“越位”。要主动协调好与工商、质监、卫生、价格等部门的关系,在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要学习借鉴其他执法部门的经验,积极争取有关执法部门的支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有效地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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