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重点环节
从实践情况看,对执行难实行综合治理的形式是多部门、多层面的,这就决定了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构建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发挥作用的社会工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长期渐进的系统工程。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去思虑和谋划,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明确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组织与成员、职责与运行、考评与责任等内容。
就其具体的运行机制而言,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应当包括执行强制、执行威慑、执行协作、执行宣教、执行惩戒、执行救助、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等与执行工作密切相关的多个子系统。其中执行协作、执行救助和执行保障等机制是这一工作机制的关键环节。通过建立执行协作机制,使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依法、及时、有效地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通过建立执行救助机制,由人民法院会同地方财政、民政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共同建立执行救济专项资金,在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时,给予属于弱势群体的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通过建立执行保障机制,使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人、财、物等更好地满足执行工作需要,并依法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
人民法院要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发挥好主体作用
人民法院是行使执行权的机关,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并不改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军作用。各级法院要坚定破解执行难的信心,抓住机遇,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处理好发挥自身主体作用与争取外部支持的关系,防止依赖思想,做到积极有为。既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依法用足用好法律措施,又要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发挥国家强制执行职能作用,把案件既快又好地执行好。
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党委政法委和综治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抓紧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使中央11号文件和中政委52号文件的政策要求转化为制度依据。由此,在法院内部有一个规范执行工作关系的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管理机制,在法院外部有一个规范相关部门与执行工作关系的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通过符合执行工作特点和规律的“两个轮子”的良性互动,以期在攻克执行难问题上实现较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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