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障普惠化、均等化,不是指当前就要实现所有养老保障内容的普惠化、均等化,而是指事关老年人起码的生存安全(“低端安全”)的那部分养老保障。老年人需求的多样性,要求老龄事业与老龄公共服务的多样性。政府与市场在养老产品(包括资金与服务等)供给上,有不同的侧重,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2)认识和解决老龄问题,不但要算货币账(易衡量价值、有限价值),更要算货币不可衡量的超货币帐(难以衡量价值、不可衡量价值乃至无限价值)。
(3)在老龄系统工程框架下,养老保障包括资金保障与非资金保障。资金保障,是以资金货币形式提供给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如养老保险金、老年津贴等;非资金保障,是以非资金非货币形式提供给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如老年公共服务设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定期为老年人体检、老年公寓等。非资金保障有些是直接提供的,有些是从资金保障转化过来的。
(4)彻底扩大基本养老保障的覆盖面,不仅覆盖所有就业者,也要覆盖所有非就业者,以及作为雇主的公民。
(5)基本养老保障的普惠化、均等化应当尽快上升为刚性的、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而不应当仅仅在政策层面。
(6)基本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而不是基本养老保障的全部内容。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障普惠化、均等化,首先要求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基本养老资金(包括保险金及其它资金如老年津贴)全国统筹。
(7)我国目前实施的政策,到2010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2.23亿。这是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具有城乡差异的逐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政策,而非基本养老领域的普惠化、均等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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