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评论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10-06-18 本文由凌霜傲雪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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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等。

  除了“将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这一条外,“土地闲置两年无偿收回”、“满一年20%交纳土地闲置费”等费用标准或者说罚则,应该说都是对既有规定重申,属于“三令五申”的范畴。

  遗憾的是,这些一直在“三令五申”的规定,执行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土地被闲置、大量囤积的情况,不仅没有有效遏制,而且呈不断蔓延之势。如数据显示,自2003年以来,40家知名地产商在12个城市土地公开市场上获取的270幅地块,超过半数土地处于闲置状态。而另一方面,尽管长期以来被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比比皆是,但我们却鲜见“坚决无偿收回”的案例。

  这也就意味着,多年来,国家针对土地闲置的种种罚则本身,实际上也一直处于被“闲置”的状态——并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造成这种罚则被闲置的尴尬局面,除了这些既有罚则本身的问题——比如“土地闲置”的判断标准尚不够清晰明确,更根本的原因恐怕还在于:作为土地闲置罚则执行者的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执法动力,无心对闲置土地行为“痛下杀手”。

  因此,要改变土地闲置罚则被闲置局面,出路无非在于:其一,尽快明确相关罚则的标准、内涵,一方面,增强罚则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增加罚则针对地方政府行为的规范,促其严格执法。其二,改革和优化现行的土地制度和财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让地方政府从房地产的复杂利益关系中解脱出来,成为真正中立的公共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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