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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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范围:
1、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2、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及信访事项要有保密意识。
3、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在转办检举、揭发和控告信访件时,可通过抄录或摘录转办;转办要准确及时。
4、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5、办理信访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有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发现下级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有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重新处理。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应及时分析信访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职工群众的愿望,定期向领导汇报。重要信息,随时报告,并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四章 信访受理
第十八条 信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单位信访部门是代表本单位处理信访事务的主管协调部门,要按照职权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单位内的信访事项。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业务内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单位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公司办公室协调或请示×公司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指定牵头部门并由各部门联合办案。部门解决不了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分管副总经理牵头解决。涉及重大事件及分管副总经理无法解决的问题,报请总经理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受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时,应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要求书面答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持答复意见越级到×公司走访的信访人,除特殊重大问题外×公司信访主管部门只做登记、咨询、解释,一般不做处理。
第五章 受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信访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根据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交办、上级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信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超过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项,应在3日内报告×公司信访科;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紧迫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在当日报告×公司信访科。同时,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当时能予答复的要给予明确的答复;当时不能答复的,要在接访后的30日内给予答复;对有署名的信函件,要在30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答复来信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函转办要结果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事项要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紧急事项要依据转办的时间要求办结,并将结果报×公司信访科。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二十七条 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及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者防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党员、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策划、参与集体上访)。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不遵守信访规定的,信访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部门可请求治安保卫部门将其带离接待场所。
第三十条 信访部门发现来访人员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信访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将依据《××公司信访工作考核细则》每年一次对各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双文明单位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业声誉重大信访事项的单位,×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部门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公司办公室下达督办单进行督办;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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