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救助,完善保障措施
实施农村低保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深入实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缓解和减轻群众因致病和因病反贫,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努力提高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推进零就业工作,扩大就业面,解决群众后顾之忧。推进慈善分会和爱心助学基金建设,扩大收益面。
(五)加强司法介入力度,深化平安创建工作
推进平安村(居)创建工作巩固创建成效,在创建特色、探索经验上下功夫,努力使每一个地方和单位、每项活动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经验,营造辖区居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创建过程中要切实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村(居)委会、调委会、治保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教育管理,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加强司法所建设,强化为农服务的法律援助职能,做好重点人群管理,主要包括“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落实防范控制措施,防止、减少重新犯罪;加强对“XX”及寺庙、教会等组织的引导和监控,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中心建设,做到“底子清、台帐齐、责任明”。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农村恶势力,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对农村各种黑恶势力团伙及其成员,进行全面及时的打击,彻底摧毁农村黑恶势力。提高防范水平,特别是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广技防促防范,通过安装电子监控装置等高科技手段,对要害部位和要害部门实行全天候监控,提高专业防范水平。
(六)加强矛盾预防化解机制建设,完善法律服务体系
加强领导,提高科学判断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正确认识和判断当前矛盾纠纷的现状、性质和形势,是正确化解矛盾纠纷和把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前提。总体上看,目前全办社会相对还比较稳定,各类矛盾纠纷处于可控状态。但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新一轮改革的深化和发展的加快,新问题、新矛盾还会不断产生。有的群众之所以“集访”和“缠访”,是一种对改革和发展引发出来的新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而上访。要根据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纷,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法律手段,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侵权、谁补偿的原则,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整合资源,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由于体制的原因,调处矛盾纠纷的部门较多,形不成合力,导致有些群众“宁访人不访法”,大事小事找党委和政府,甚至长期“缠访”。因此,应建立市、区、办、村四级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集中排查,综合分析,分类指导,明确责任,以政策和法律的形式规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启动信访、行政复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程序,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处理不同群体之间,各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循“案结事了”的原则,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完善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预案,建立健全不稳定因素排摸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坚持集中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及时掌握新问题、新矛盾。加强司法信访联动中心建设,完善163机制和调处网络,发挥综合优势,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稳定评估预警体系。创新解决矛盾的体制改革技术手段,探索建立纠纷双方自主谈判协商制度,由乡镇办或村为纠纷双方提供一个平台,鼓励纠纷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并使之形成制度(章程)。探索从法律服务市场寻求解决办法,即政府面向社会将纠纷作为标的进行招标,由中标的社会法律中介机构负责解决纠纷。
(七)加强村(居)房地产开发专业培训,建立村(居)合同、协议评估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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