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比较与借鉴意见
综上所述,目前对于负商誉的会计确认与处理主要有三种方法,下面就对这三种方法予以总结及利弊分析。
1.将负商誉作为贷记项目如递延收益,然后在以后会计期间系统分摊调增收益。这种做法是基于将负商誉视作被并购企业对购买企业未来产生较低收益能力的一种补偿。但是这种做法也存在缺陷,即将负商誉作为递延收益分期摊入各期收益,粉饰了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企业经营平稳的假象,从而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盲目的乐观,也为企业管理者人为地调节利润创造了便利条件。
2.将负商誉先等比例冲销企业购入的各项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冲销后的余额列作递延收益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平均摊销。这种做法对负商誉进行会计处理与以成本对其他资产进行确认的惯例是一致的。但是这种做法只将负商誉理解为资产价值的高估,而否定了其他因素对负商誉的影响,可能导致被并购方的资产价值明显低估,容易引起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资产情况的误解。
3.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是我国现在的做法。这种化繁为简的处理缺乏客观的理论支持。而且这样处理不仅没有“递延收益法”的优点,反而将其缺点扩大化,即相对于“递延收益法”的分期摊销,一次计入当期损益会使收入陡增,造成利润的极大波动,在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不佳的情况下,会给外界造成经营业绩极好的假象,从而给企业进行利润操作留出了很大的想象空间。而且会增加企业额外的所得税负担。
相对来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方法更为可取 ,即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这种方法之所以把负商誉计入股东权益的“资本公积”账户,是因为从我们对负商誉性质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负商誉实际上是被购企业的股东向购买企业股东所做的“让步”,是为了以后获取更大收益而作的战略妥协。而这种并购妥协并没有真正的收入在里面,所以记入“资本公积”账户是比较好的选择。而且这种方法不会虚增收入,从而不会导致虚增利润,符合会计的客观性原则。这也是一个比较“中性”的方法,它既符合企业的利益,不会增加企业额外的所得税负担。同时也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堵塞了企业投机虚增利润之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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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阎红玉.商誉会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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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usiness Combinations[S].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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