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信息质量不合格与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
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常常会出现披露随意、不真实、不充分的不合格现象。例如:报喜不报忧;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随意调整利润分配;中期报告过于简单,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与公司有关的市场竞争、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化、营销策略、宏观产业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者根本不披露。这些信息质量的不合格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规范,从而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第三方会计监管不规范
所谓第三方会计监管就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管。在证券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在信息披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投资者所掌握的信息很大层面都是来自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审计的本质就在于它的独立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出现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共同做假账的现象,这样就会造成虚假信息的披露,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的扩大,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应不断的从严。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基本散见于《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既不易于操作又不便全面执行。关于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笔者认为:首先,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关系。为此应该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完善来增强其可操作性。其次,完善行政监管的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行政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授予证交所必要的监管权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职能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本身的监督管理。同时,应该明确赋予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机构惩罚权,尽快建立注册会计师惩罚委员会,尽早出台《注册会计师惩罚规则》。最后,完善会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刑事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学术理论对会计信息披露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尚无论述,司法实践对会计信息披露犯罪这一类罪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是简单执行现行刑法规定的几个具体罪名。由于现实的行为与刑法条文规定的不紧密,而在遇到具体的犯罪行为时往往难以把握。因此完善刑事实体法、建立会计信息披露犯罪的基础理论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通过全面完善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制度,才能真正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理想状态。
(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明晰产权转变政府职能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经常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从而会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不真实。有必要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明晰产权转变政府职能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首先,优化股权结构,杜绝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只有从根本上减少持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才能使其他股东投资者积极介入到企业管理活动中,使股东大会不流于形式,有效行使自己的职责,成为真正的管理者,共同制定能体现大多数投资意愿的公司章程,从制度上保障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其次,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使监事会不流于形式。在我国上市公司虽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置了监事会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但是在现实中却往往无法约束董事会的决定。因此,应该赋予监事会独立的监督权、扩大监督的范围,使监事会发挥真正的作用,从而有利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最后,建立公司内部会计信息化建设,增加会计信息的流动性。上市公司内部信息充分流动离不开信息化建设,一般包括从硬件、软件、人员及制度保障方面进行。畅通的网络是实施事中、事后会计监督的保证。此外,会计电算化是提高公司会计核算和资本运营效率的有效手段,是公司内部会计监督的一种形式,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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