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科学(法学)的难生。[49]
学术的产生与兴盛必有赖于一定数量而又相对稳定的职业队伍和为此不断输送人才的专门教育机构的存在,法学固不例外。[50] 传统中国的主流学术是不利于专业培训和职业分工的,“儒学的原则是:高尚的人并非工具,也就是普遍的人格自我完善的理想,同西方的客观业务的职业思想针锋相对,这条原则妨碍着专业培训和专业业务权限的划分,而且一再阻止它们的实行。”[51] 即便传统中国在清末尤其是元代以前,许多王朝都存在过数量不等、规模不一的法律专门人才和为培养这种人才而设立的国学,但应该看到,我国从春秋至魏晋这段时期,对法律感兴趣的文人学士虽不乏其人,甚至可以说为数不少,但真正完全以探讨法律学术为终身职业和职责的寥寥无几,更何况他们都以注解制定法为特色。迨自曹魏首置律博士延及赵宋,虽说有了专门机构和专门人才,但规模数量委实太小,且不说他们实际上仅仅以学习、解答、运用制定法和汇编法律典籍为职责,缺乏研究性和批判意识;即便不是如此,仅凭这点力量要创设和兴盛一门学科也是几无可能的。还要指出的是,元代以前传统中国中央层次培养法律人才的学校大都是官办国定的,其后,法律教育则沦为民间刑名幕僚的私学。[52] 所以,张伟仁先生在系统考察了清代法律教育后写道:“清代一般教育除了私淑、自修之外,比较正规的私塾、官学和书院三种制度,有关的资料很丰富,但是就我见到的来看,似乎三者都不重视法学。”[53]“清代正规学校和科举考试都不重视法学,当时直接从事法制工作的官吏、书役等人所需的法律知识,大致都是由自修自练而得。这种方法因人而异,不成制度,因而成果也难预测,所以中下层官司都要依赖幕友。”[54] 这样一种情形,与只有经过专业人士的自由探讨、热烈争鸣才能兴盛的学术规律是大相悖逆的,它最后很自然地把法律学术引向实用的注解一途。[55]
学术的形成和繁荣离不开自由探讨,这是为世界文化学术史所反复证明了的一条基本规律。但自由探讨并不一定能导致法学的兴盛,这是由中国学术史的实践所提供的一个例外。然而,没有学术自由,包括法学在内的任何学术根本不可能昌盛,这又是中外文化发展的通例。拥有几千年历史的传统中国,其间可称得上思想言论自由的年代是极为有限的,除却春秋战国和魏晋两个时期,其余的历史可谓是一统天下,思想学术与政治经济一样由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官僚体系维持着大一统。这种情形越到后来越严重,明清时期的思想文化专制终于达到顶峰,所以明清律学即便有私学的性质,也摆脱不了官学或者说官学附庸的色彩。[56] 在这样的环境中不要说法学,就是和政治权力保持相当距离的文学艺术的自由争论也非易事。
春秋战国和魏晋时期,学术探讨和自由争论都是非常热烈的,但为什么还是没有导致法学的兴盛呢?这有几方面的原因:(1)如前所述,首先是研究的对象缺乏体现自然法性质的“正义与权利”之精神。(2)这两个时期的自由探讨都是相对的,仍然要受到专制主义和国家政治权力的干涉,表现为各家学术都从不同角度投权势者之所好,借以为国家所重。(3)“重术轻学”的功利思想和学术传统大大阻碍了中国法律学术向法学的发展。中国文化是理性的,但它缺少纯粹理性,是实用的、功利的,表现到学术上是“重术”而“轻学”的传统。我们知道,学以求理为目的,不管这个理是真理还是假理;但术则以有用为目标,不管真假,首先要有用。亚里士多德说的好:“古往今来人们开始哲理探索,都应起于对自然万物的惊异。他们先是惊异于种种迷惑的现象,逐渐积累一点一滴的解释,对一些较重大的问题,例如日月与星辰的运行以及宇宙之创生,作成说明。一个有所迷惑与惊异的人,每自愧愚蠢;他们探索哲理只是为想脱出愚蠢。显然,他们为求知而从事学术,并无任何实用的目的。”[57] 科学并不排斥实用,但一味以实用为目的,心然沦为重技术而不重学理的经验主义,这就阻碍了科学的发展。对于经验与学理的关系,沈家本作了很好的说明:“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无从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相两需也。”[58] 律学乃经验之学,缺的正是学理,如穗积陈重所说:“在西洋自罗马以来,法律之学,即大兴起,东洋以法学为特殊之科学,其不兴起之理由,以攻法律者仅以记诵解释为其职分故也。”[59] 律学之所以不能超越经验,发展成为学理性的知识体系,即法律科学,除了重术轻学的传统外,还有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即 (4)知识论中逻辑学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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