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正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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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正义的基本类型
有学者将环境正义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划分。从性质上分,涉及程序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强调各种国际、国内环境法规的制订、执行、标准是普遍适用的)、地理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强调容纳废物的地方应从产生废物地方获得补偿)、社会意义上的环境正义(强调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群体承受环境风险比例相当);从时空上看,涉及种际正义(人与自然之间)、代际正义(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代内正义(其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正义、后发民族与先发民族之间的族际正义、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域际正义、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群际正义)。这些正义问题是基于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等性而提出的。其中,代内正义是前二者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代内正义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代内正义优先将有利于为解决其他环境正义问题创造财富和生态环境等物质条件,创造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种制度条件。
毋庸置疑,环境正义是企图用正义的原则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它关注人类的合理需要、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其主要涵义是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公正原则,实现人类在环境利益上的公正,期望每个人都能在一个平等的限度上享受环境资源与生存空间。具体来说,它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国际环境公正。国际环境公正是指各地区、各国家享有平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利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发达国家通常凭借着相对的经济优势与环境开发条件,进行全球范围内的资源搜刮,致使落后国家的发展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还往往忽视了环境污染与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一方面,占全球少数的富有国家人民消耗、浪费过多资源,并制造大量废弃物:另一方面,经济上贫穷的国家被迫承受这些污染与环境破坏,却只能换取少量回馈金。
建立国际环境公正的秩序必须考虑到满足世界上贫困人口和落后国家的基本需要,限制强势者、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剥夺与滥用。世界各国对保护地球负有共同的责任同时又有所区别,工业发达国家应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建立公平的国际政治经济和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全球共享资源的公平管理原则。
二是国内环境公正。国内正义主要关注的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民族、种族、性别、阶级或地位之间的人们在享用环境上的正义性问题。其首要的任务在于减少国内因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使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
至于地域方面的不平等,最为突出的便是繁荣的都市地区人民的大量物质需求来自于对乡村生 态资源的剥削,而所生产的各种垃圾与废弃物却又多半都由相对贫困的乡村地区人民来承受。上述现象不仅是对种族、阶级、性别以及地域造成压迫,更是使得社会中的强势者得以持续并扩张既有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继续以大量剥削资源、制造废弃物的方式来破坏生态环境。而这些不平等关系的存在使得那些强势者不需要承担生态破坏的后果,不需要改变那些造成生态破坏的生产与生活方式。因此,环境正义必须关注怎样减少国内因不平等关系而导致的不平等环境影响。
三是代际正义。区别于代内正义关注同代人之间的正义的问题,或者就是当代人之间的正义问题,代际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在环境方面的正义性问题。它要求我们当代人在享受环境给我们带来的利益和福祉的同时,要保持环境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不能剥夺了后代人生活在安全、干净和生物多样性的自然环境之权利以及享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要实现代际环境公正,就必须实现两个先决条件:一方面要从对自己后代的关怀延伸到对下一代人类的关怀;另一方面须从对于金钱财富的过度重视转变为对生态财富的更加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平等。
总之,环境正义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它已经不仅是一个特有的阶级和种族问题,更是一个全世界和所有民族关注的问题。然而环境正义自学者提出以来,大多都是流于一种意识形态的讨论上。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环境正义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种知识分子的意识形态,世界上每个人都应该明白——环境应该是正义的,我们有权使它成为正义平衡的状态,这亦是我们每一个人平等的拥有这种环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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